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农村土地承包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四)承包地 征收补偿费 用分配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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