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的收入应区分是个人劳务还是工资性收入。若是公司雇员,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为5000元月。按工资清单入帐。如果是非雇员,独立从事劳务活动,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凭劳务发票在所得税前列支。如果对应以什么标准计缴个人所得税分不清楚,请将体现雇佣关系的有关资料提交主管税务机关确认。【问】因业务需要,企业准备聘用一些兼职销售人员,用工方式类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所列的非全日制用工。这些人员的报酬为基本工资加提成,每月结算一次。请问:
1、我公司在向这些兼职人员支付报酬时,是否按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计税办法代扣代缴个人税?
2、支付的提成金额与销售额比例是否有限制,能否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在招聘使用兼职员工时,有无其他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注意事项?【答】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所得,在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企业按照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用工合同雇用临时用工人员,支付给雇用员工的工资,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税收处理。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其他企业(保险企业除外)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因此,如果上述兼职销售人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可以在比例内限额扣除。
3、招聘使用兼职员工时,应结合国税函[2005]382号和财税[2009]29号文件进行税收处理,劳务报酬所得需开具相应发票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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