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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合适需要提前说明吗?

2022-02-17 来源:步旅网

法律分析: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你被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公司的聘用条件,单位辞退你并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但从你提供的信息看,单位并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与你形成劳动关系的第二个月与你签订任何的书面合同,因此,单位的做法明显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单位因此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无论你是否符合公司的聘用条件,那么你均有权向单位主张从入职单位第二个月起的双倍工资以及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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