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又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而事先达成的协议。我国1950年《民法典》和1980《民法典》中,均没有关于婚约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订立婚约,只要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就能够订立。如双方同意解除婚约,即可协议终止婚约关系,一般无需经法律程序处理;如果一方要求解除婚约,也可以单方解除,只要向对方作出明确表示,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也无需法律的确认。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因此,我国现行法律对婚约的态度是既不提倡,也不禁止。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完全以他们在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及结婚证书为依据。订立婚约不必经过婚姻主管部门的批准。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婚约由当事人自愿决定是否履行。因此,婚约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而是道德调整的对象,订立婚约后对男女双方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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