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所有权的转移有下列两种情形:
(一)一般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即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时起转移,至于是现实交付还是拟制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交付)则在所不问。
1、这种所有权转移方式符合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宗旨和本意,买受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只不过由于客观原因(如经济实力不足)无法偿清全部价款,才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以解资金不足之急,同时出卖人出售该标的物的目的在于转移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并取得与之相对应的价款,并非转移标的物的使用权从而取得资金(如租赁);另外出卖人为扩大销售量,利用给买受人以“期限利益”的方式推销商品,其目的仍然在于取得出让商品所有权的相应价款。
2、这种所有权转移方式符合我国民法原理和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双方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暂时保留在出售人,用以担保买受人支付价款,这即为所有权保留条款。
此时买受人对于标的物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如果买受人需以该标的物进行抵押或者进行其他处分行为,都需经出卖人同意,出卖人有权依据对标的物的所有权随时检查监督标的物状况。可见,所有权保留是针对买受人于价款付清之前先行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情形,保障出卖人的价款受偿权得以实现的较为理想的担保方式。
一、法律如何判断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出卖人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二)买受人义务:
1、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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