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一、完善立法建议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求宽中有严,严中有宽,严禁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核心就是要区别对待。笔者认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刑罚制度也应坚持这一原则。
(一)提高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门槛,对其刑罚进行细化。
笔者建议将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门槛予以适当的提高,即容留三人以上或三次以上才构成犯罪。具体而言,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可修改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三人以上或三次以上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样设置主要考虑到毒友之间相互容留行为通常涉及人数比较少,并且这种行为与个人吸毒的危害性类似,更多的是对自身的危害。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刑罚打击效率出发,适当提高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门槛利大于弊。
(二)明确法定从重处罚的情形。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的细化是以明确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为前提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提供吸食工具或毒品的;
3.国家工作人员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4.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其他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情节严重的。
在这几种情形中,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容留表明行为人主观上有从事毒品犯罪的故意;容留他人吸毒并提供工具或毒品表明行为人有传播毒品的故意,这种行为将严重危害正常的社会秩序;国家工作人员相对于人民群众而言身份具有一定特殊性;容留他人吸毒造成严重后果的已经产生了严重社会危害性,从根本上就不符合从宽处理的基本原则;将容留未成年人进行规定主要因为未成年人作为国家的未来,心智正在发育,所以要进行特殊保护。综上,笔者认为上述六种情形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都远远高于一般的容留他人吸毒行为,所以应将其纳入从重处罚的情形进行规定,这样有利于司法机关有针对性地打击毒品犯罪。
(三)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门槛提高到容留三次或三人,并不意味着三次或三人以下不受处罚,而是不将其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笔者认为应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增加一项: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不足三人或三次的。结合前文中所述刑法之规定,对于容留他人吸毒行为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惩罚体系。
二、容留未成年吸毒会加重量刑吗
为未成年人吸毒提供场所是容留他人吸毒罪成立的情形之一,并非加重情节。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最高检、公安部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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