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转户口要哪些材料
(一)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
(二)如孩子已上户口,只需要将小孩的户口本、出生证、夫妻户口本到夫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迁出;
(三)如果孩子尚未上户口,则需要离婚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到有孩子抚养权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
(四)据离婚证所载明的孩子归属内容,到需要迁入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迁入证明信,同地派出所申请准迁入证明(在居委会的证明上盖章);
(五)准入地的证明,到孩子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迁移证》;
(六)迁移证到入户的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另,诉讼离婚的话则需要离婚判决生效证明书,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拿着户口本到迁入地办理准迁证明,持准迁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签署同意迁出意见书,在将准迁证交给迁入派出所即可。
二、离婚办理财产分割公证
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二)财产分割协议文本;
(三)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
财产分割协议应具备的内容:
(一)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二)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三)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四)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五)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六)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七)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三、离婚案件中对两类人的特殊保护
(一)现役军人。为保护军婚,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此处的“重大过错”,是指第1079条第三款前3项的行为,即,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二)女方。在下列情形下,男方不得主动提出离婚:女方孕期;女方分娩后1年内;女方终止妊娠6个月内。但是下列情形不受限制:女方提出离婚的;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如双方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事由,为避免出现更不利于孕产妇、胎儿或婴儿保护的情形,或者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隐患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受理当事人的离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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