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2.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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