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证书不得进入以下特定场所:
1、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场所;
2、可能导致其实施妨害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活动行为的场所;
3、与其所涉嫌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场所;
4、可能导致其实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场所;
5、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场所。
办理取保侯审的程序具体如下: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形式的取保候审申请;
2、提出保证人或提交保证金,经办案机关审查;
3、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司法机关会发取保候审决定书;
4、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规定,交代事项,告知法律责任;
5、将被取保候审人移交派出所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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