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缘由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劳动法第2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劳动合同到期没有续签,但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且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合同视为自动续钱。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