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空置房屋租赁合同条款,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租赁空置场地的位置、面积、功能和用途
1、1甲方将租赁(以下简称租赁空地)给乙方使用。租赁空置面积为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为一年,即从(日期)至(日期)。
2、2乙方如需续租,应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就相关租赁事宜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同等租赁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租金涨幅与同期同行业市场涨幅一致。
第三条:空置场地租金及相关事宜
3、1年租金每平方米人民币,年租金人民币。
签订合同时(不含税)3、2供电、供水、排污等为使乙方正常生产,甲方必须保证以下几点:
3、2、1有实际负荷在10KW以上的三相电使用,自来水和照明用电费用另计。
3、2、2因厂房用地等产权问题发生的争议,由甲方处理,如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甲方应退还受影响期间的租金。
第四条:双方的责任
1、甲方责任:建立空场管理制度,安装监控设施,并予以特别照顾。有责任将货物妥善保管在乙方的空地上。如因空地管理不善造成乙方货物损失,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乙方损失。如遇盗窃,应由司法机关解决。
2、乙方责任:租赁房屋属于货物仓储。场所内严禁吸烟和明火,罚款1000元人民币一次。未经甲方许可,不准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污染环境的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品;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租赁空间的转让
5、1在租赁期内,如甲方转让租赁空地的`部分或全部产权或进行其他变更,甲方应保证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在同等受让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和租赁租赁租赁物业的权利。
5、2如果乙方无法购买或甲方的行为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甲方应退还乙方相应时间的租金。
第六条:房舍的维护和建造。
6、1在租赁期内,乙方享有租赁该空地上所有设施的专有权。乙方应负责保护租赁空地内的相关设施,并确保本合同终止时相关设施和场地的完整移交。
6、2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空地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3乙方因正常使用需要在租赁空地进行固定资产建设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七条:出租空置空间的转租
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将部分租赁空地转租,但乙方应负责管理转租部分,包括向转租人收取租金。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力不因乙方的转租而改变、
如需转租,乙方还必须遵守以下条款:
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租赁期限、
2、乙方应在转租合同中明确,如果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应同时终止。
3、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因乙方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争议均由乙方处理、
第八条:责任条款
任何一方因严重自然灾害、政府征用土地或其他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乙方遇到上述不可抗力时,应提供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况及不能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证明文件。遭受不可抗力的乙方应对此负责。
第九条:合同的终止
若本合同提前终止或到期,且甲乙双方未能达成续租协议,乙方应在租赁期终止或到期之日搬出租赁房屋并返还给甲方、逾期返还的,租金按租赁合同的双倍计算。甲方有权扣留货物,扣留货物期间的租金仍按双倍计算。
第十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库尔勒仲裁分会作为该争议的仲裁机构。
第十一条:其他条款
11、1本合同如无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1、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合同的有效性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收到乙方第一笔租赁款后生效、
甲方地址(盖章):
电话:
乙方地址(盖章):
电话: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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