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脱逃罪的概念:
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或者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监押场所逃走,脱离监押的行为。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是指已决犯和未决犯两种,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取保候审、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因没有被关押,不发生脱逃行为。
监押场所,指监狱、劳动队、少管所、看守所等关押罪犯的场所。
二、脱逃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正常监管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从羁押场所脱逃的行为。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限于依法被拘留、逮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4、主观方面:故意,脱逃的目的是为了逃避羁押和刑罚的执行。
三、认定:
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对错拘、错捕、错判而被关押的无辜者逃离监管场所或者摆脱人身羁押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四、逃脱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公安机关依法对罪犯进行监押管理的正常活动。
(2)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被关押的罪犯从被关押场所逃跑的行为,具体有如下方式:
1、秘密从监押场所逃跑;
2、在押解途中逃跑;
3、使用暴力强行逃跑;
4、使用威胁方式强行逃跑。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限于被依法关押的犯罪分子,包括已决罪犯和未决人犯。其他人不构成本罪。
(4)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是故意,即行为人从被监押的场所逃跑,脱离监管的行为是故意行为,过失不构成本罪。
脱逃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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