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如果是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是可以调休的(周一至周五中有一天调休),那么周六周日中有一天上班是要算加班费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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