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规定,被盗一千元就可立案。也就是说,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就属于盗窃罪立案标准中“数额较大”的构成要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在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适当调整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内的一类地区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中山市以及东莞市,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三千元;而其他二类地区就仅仅需要两千元,就可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六条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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