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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如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2022-05-12 来源:步旅网

(2)主要保护措施《跨省条例61-101》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涉及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需进行正式评估;二是在股东大会投票时,关联方须回避表决;三是信息披露须强化;四是董事会须成立由独立董事组成的独立委员会,对并购重组相关事项进行监督和审批。

①正式评估《跨省条例61-101》指出,由独立评估机构提供的正式评估结果是并购交易价格公平的重要保证。上述四类并购交易均需由独立评估机构进行正式评估。

A.评估机构及评估费用支付《跨省条例61-101》规定,在并购交易中,由目标公司董事会成立独立委员会,来决定正式评估的承担机构、监督评估过程、配合评估机构顺利完成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提交给收购方。收购方也要积极配合独立委员会工作。

在内部要约收购中,评估费用由要约收购人承担并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进行披露。

《补充政策解释61-101CP》对如何认定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进行了详细说明。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评估机构或其附属机构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已经签署商业协议涉及重大经济利益或在评估机构初次接触交易相关信息之前24个月内曾经为发行人提供过评估、估值、主承销或联合主承销等中介服务并收受费用,则应被视为非独立评估机构。

一、加拿大证券市场的相关制度

加拿大证券市场在并购活动中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的制度经验主要有三个:一是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订了专门的法规,即《跨省条例61-101:特殊交易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二是“早期警报报告”制度,这在《安大略省证券法》中有具体的规定;三是异议股东保护制度,这在《加拿大商业企业法案》以及《安大略省商业企业法案》中都有具体的规定。

(一)《跨省条例61-101:特殊交易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加拿大证券市场是成熟市场,投资者相对理性,因此对于涉及上市公司一般意义上的并购重组,普遍认为没有必要针对中小股东进行特殊的保护。但是在一些特殊类型的并购重组活动中,包括内部人(即董事、高管人员以及持有公司10%表决权股份以上股东)要约收购、上市公司回购、关联方交易、企业合并等,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在利益上存在一定的冲突,因此必须制订专门的法规对中小股东权益加以保护。

1.《跨省条例61-101》的制度宗旨《跨省条例61-101:特殊交易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以下简称《跨省条例61-101》)及《补充政策解释61-101CP》由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证券监管部门共同制定,这两个证监局认为在与内部人要约收购、回购、企业合并和关联方交易有关的信息披露、评估、审议、批准等过程中,所有的股东都应被公平对待。上市公司及其他资本市场受益者均有义务公平对待每位股东,履行这项义务对于维护资本市场“有效、公平、公正”的运转,从而保护公共利益至关重要。上述四类交易并非先天就对中小股东不公平,但是这四类交易都容易被大股东滥用、滋生不公平,制订这项专门规则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在这些交易中出现不公平现象,从而保证全体股东均被公平对待。

2.《跨省条例61-101》及《补充政策解释61-101CP》的主要内容(1)适用的并购交易种类《跨省条例61-101》及《补充政策解释61-101CP》适用于上市公司内部人要约收购、回购、企业合并以及关联方交易等四种类型的并购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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