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收基本农田、耕地超过35公顷即525亩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上述土地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2、征收农用地的,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3、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可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也可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其他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另行办理;
4、以法定程序批准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
5、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6、按照被征收土地的用途给予各项补偿,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听取被征地者的意见;
7、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要求举行听证会,在方案公告
1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8、无异议的,征地补偿安置应到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将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公布并接受监督。政府的土地征收标准不同,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征收土地的补偿程序各地区都相差不多,但是具体的补偿费用还是要看政府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制定。如果大家还想了解更多,可以点击我们的延伸阅读了解,或者是直接到当地国土局官网咨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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