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转让的法律法规如下:
一、下列债权不得转让: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二、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
三、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五、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六、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七、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八、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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