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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登记需要什么材料和程序

2020-11-18 来源:步旅网

离婚登记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结婚证书、离婚协议书、照片等。下面,关于离婚登记的知识内容。

依据《结婚登记条例》第13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发给当事人离婚证后,自双方签收离婚证之日起,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一、办理离婚登记: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持有下列规定的身份证件:

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香港居民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

澳门居民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二、离婚登记的条件: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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