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奖罚制度
1. 总则
1.1 为加强本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使所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落到实处,本工程除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奖罚条款外,特制定以下质量奖罚细则。
2. 职责
2.1 项目部为质量奖罚的归口管理部门。
2.2 监理单位负责本细则的具体实施,项目部监督,财务部负责质量奖罚金的结算。
3. 奖罚细则
3.1 奖励措施:
3.1.1 设计、施工等单位积极采取先进的科技手段,改进工程质量,确有成效的,或单项工程质量在全国获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经监理、甲方同意,给予奖励1000--5000元。
3.1.2 对于发现重大质量隐患,及时报告采取补救措施并挽回损失者,经监理、甲方同意,给予1000-3000元奖励。
3.1.3 施工工艺特别好,创造出亮点工程,在质量评比中获得一致好评的,给予1000—5000元奖励。
3.1.4 监理单位和业主认为需要奖励的其它方面。 3.2 罚款细则(但不限于这些):
3.2.1 施工单位质检员不能持证上岗,或不是质检员却在验收资料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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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3.2.2 出现偷工减料事件,或使用未经报审批准的工程材料,每发现一次罚款5000—20000元;
3.3.3 上道工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出现一次,除必须进行返工外,罚款2000—10000元;
3.3.4 土建工程混凝土强度和保护层厚度不合格,钢筋检验不合格,以上两种情况,每出现一种罚款2000--10000元;
3.3.5 土建工程出现钢筋错扎、错用,混凝土出现蜂窝、麻面、孔洞等质量通病,安装工程出现小管工艺差、焊口错口、咬边、各种跑、冒、滴、漏等质量通病的,每发现一处罚款500--1000元。
3.3.6 三级以下的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监理进行抽查中如发现不合格的,将对施工责任人进行100—300元处罚,对责任单位处以500—2000元罚款;
3.3.7 如四级及以上的验收项目经监理验收合格后,业主在进行抽查时发现质量问题时,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监理单位进行与施工单位相同金额的罚款;
3.3.8 对不按图纸施工、违反规程、规定、设计、施工工艺纪律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只要监理下发了《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就同时对其责任单位给予500元以上的罚款。
3.3.9 特殊工种人员没有相应资格证书而上岗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500 元;
3.3.10 对各级单位查出的质量问题不整改或不及时反馈的,对责任单位进行500—2000元罚款。
3.3.11 凡不服从监理、业主质监人员管理的,每发生一次罚款500--1000元;
3.3.12 施工资料和工程进度不同步,每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 3.3.13 无故不参加质量学习和质量例会者,每次罚款50-100元; 3.3.14 参建各单位因质量体系不完善,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每次重大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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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检查时,只要质检中心站查出质量问题,每项罚款300—500元,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将对责任单位罚款500—2000元;
3.3.15 发生质量事故的参建单位,一经认定,除按《质量事故处理管理
制度》处理外,对责任单位按事故性质、责任大小实施相应的罚款,并且整改所发生的费用均由责任单位承担。出现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及以上者,罚款1万—10万元; 直接经济损失在一万元及以上五万元以下者,按损失金额加倍罚款;直接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下者罚款一万元。
3.3.16 不注意成品保护,未办理相关手续破坏成品的,按质量事故处理; 3.3.17按每月的质量验收统计表,已验收的工程项目没有完成质量目标
的施工单位,从下月工程款中扣除本月罚金。罚金按未达到质量目标的项目工程款的50%计算。
3.3.18 监理和业主认为需要罚款的其它方面。
4. 奖罚结算
4.1 质量奖罚,由监理填写“质量奖(罚)通知单”,项目部工程副经理审核,经理批准后,财务部执行。
4.2 所有的罚款都以现金形式三个工作日内缴纳财务部,逾期不交将3倍罚款额从工程款中扣除并通报公司总部。
5. 附则
5.1 本细则解释权归xx有限公司所有。 5.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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