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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港口作业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试行)

2021-02-06 来源:步旅网


沿海港口作业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船舶

【发布部门】江苏省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4.06.30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沿海港口作业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试行)

(2014年6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沿海港口作业船舶船员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港口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结合江苏辖区沿海港口水域通航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沿海港口作业船舶(以下简称“港作船”)上任职船员的适任考试及适任证书签发管理。 1 / 3

第三条 江苏海事局主管港作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江苏海事局分支机构依照授权具体负责港作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一节 适任证书基本信息

第四条 适任证书包含的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证书等级、职务和编号; (三)证书适用范围;

(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五)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六)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适任证书》由江苏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五条 适任证书的等级与适用范围:

(一)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港作船;

(二)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100总吨及以上至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220千瓦及以上至750千瓦港作船;

(三)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1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的港作船;

(四)四等适任证书:适用于载客小于12人以下的交通船和小型旅游船。 2 / 3

第六条 《适任证书》适用的船员职务分别为:

(一)一等《适任证书》: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 (二)二等和三等《适任证书》: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 (三)四等《适任证书》:驾驶员; (四)值班水手、值班机工不分等级。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相应或较低职务。

第二节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七条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海船船员注册,取得海船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标准;

(三)初次申请者年龄不得小于18周岁,最大不超过60周岁;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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