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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速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2021-11-19 来源:步旅网
浙江省高速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高速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工作,提高公路长大桥隧的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高速公路的长大桥隧即特大桥、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以及重要特殊结构的大桥(斜拉、钢管拱、悬索桥等结构新颖和技术复杂的桥梁)的安全运营管理。

第三条 按照“预防事故为主,确保设施安全,注重应急保障,强化通行管理\"的总体思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遵循管理措施与养护工程并重的原则,保证长大桥隧安全运行。

第四条 省、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受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是长大桥隧的管养单位,也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工作,应根据需要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落实有相应资质的养护单位和管养经费,制订专门的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办法和应急预案,配置应急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长大桥隧

运营中出现的病害和安全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安排处治工作。

第二章 运营安全管理

第六条 长大桥隧开通运营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工验收,并向有关管理机构移交相关技术资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消防、通风、照明、救援等安全附属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交通(通航)标志齐全、醒目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三)长大桥隧管养单位落实、职责明确,安全运营管理人员(包括专职的桥梁与隧道养护工程师)和应急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到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齐全、有效。

第七条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健全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长大桥隧沿线、安全保护区内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制止各种侵占、损害长大桥隧及附属设施的行为,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八条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专业培训。 第九条 长大桥隧的管养单位应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长大桥隧设施上(内),合理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十条 依附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架设管线的,应当经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由于施工或维修造成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依法按有关规定予以赔(补)偿.

第十一条 根据有关法规,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上(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构)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桥面、桥下空间(路面); (二)利用长大桥隧(含桥下空间)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三)在桥下从事经营性活动,随意堆放物品或者搭建设施;

(四)利用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拦、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排险、养护维修除外);

(五)擅自设置广告或者移动附属设施;

(六)其他损害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妨碍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载运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避免通过长大桥隧.确需通行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确保运行安全。

第十三条 超限车辆或其它可能会危及桥隧设施安全的车辆不得擅自驶上(入)长大桥隧。确需通行时,应依法经有关部门许可,运输方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指定的时间、路线、方式和时速通过.

特种车辆通行批准前,应由批准部门组织技术审核和通行方案审核,管养单位按照批准的通行方案做好长大桥隧的检查、监测、加固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设施安全检查与维护

第十四条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加强对桥隧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检查、养护、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五条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全面记录长大桥隧检查与维护信息,定期跟踪了解结构工作状况,并根据相关规定向上级部门和相关设计、科研单位反馈.

第十六条 长大桥隧结构检查分为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日常巡查和经常性检查由具有桥隧检查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负责,日常巡查和经常性检查的频率应符合《公路桥梁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 定期检查原则上应委托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并由具有工作经验的桥隧专业工程师负责,需配合专用的仪器和设备进行。 特殊检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相关机构完成。

第十七条 长大桥隧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完成后,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当及时更新养护管理系统数据,根据检查结果确定维护措施,并组织实施。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结果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四章 安全监测和预警

第十八条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建立长大桥隧的安全监测系统,建立、健全长大桥隧安全监测评估制度,对桥隧的工作环境、结构工作状态、桥隧在各类外部荷载作用下的响应情况

进行实时监测,及时掌握长大桥隧的整体技术状态和运营条件,为长大桥隧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可靠性评估及相关科学研究提供依据。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根据长大桥隧的实际技术状况和结构特点,按照实用、可靠、安全的原则,合理确定安全监测的项目和监测手段.

第五章 应急与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长大桥隧遭遇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管养单位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迅速采取有效应急措施,组织抢修或救援,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条 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科学配置应急处置设备和人员,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建立与当地公安部门、消防部门、医疗机构等相关部门间的联动协调机制,综合调度、统一指挥,提高先期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一条 由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长大桥隧重要受力结构出现损坏,导致交通中断或影响正常运营的,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关措施,按有关规定报告相关部门,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根据事态发展,还应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发生突发事件或交通事故时,相关部门和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根据职责和分工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引导过往车辆安全通行,将现场人员及时疏散引导至安全区域(安全通道),避免发生二次事故;同时应逐步完善二次事故预防措施。

第二十三条 影响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长大桥隧管养单位应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对及时发现或排除长大桥隧安全隐患、举报或者制止影响长大桥隧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长大桥隧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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