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融资平台类企业发行债券的准入分析
目前,交易商协会虽未完全放开政府融资平台类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进行直接债务融资,但符合一定标准,到达相关要求的融资平台公司仍可以在银行间市场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而募集资金用途管理与一般非金融企业相同,未作特别规定。
为有效推动我行融资发债业务的快速发展,充分挖掘有效客户,现对全国范围内已在银行间市场成功发行债券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进行比较分析,结合交易商协会及总行的相关要求,对准入标准和具体要求总结如下:
一、基本准入原则
第一、注入平台的国有资产必须真实;第二、资金必须真正用到中央确定的投资项目上;第三、平台公司必须真实;第四、对外披露的财务报表必须真实;第五、平台公司所拥有的权限、平台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和出资人信息必须真实;第六、必须真正接受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事后督查;第七、企业不在银监局政府融资平台企业名单内。
二、发行条件
(一)政府投资控股型企业
1、投资控股类企业净资产规模在100亿以上;
2、上一年度经营性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经营性收入+投资收益+补贴收入)比例超过60%;
3、主营业务突出,且第一大主业收入占比超过50%;
4、资产权属清晰,企业具有经营自主权;
5、募集资金用途投向明确,且每期发行前要披露上期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6、下属企业为控股型公司,不从事生产经营,仅参股企业的不予注册。
该类型企业成功发行的有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发行人仅作为投资控股公司,本部无实体经营,无经营性现金流,主要经营集中在下属子公司。
如江苏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共44家,净资产444亿元,经营性收入为企业主要收入来源,补贴收入和投资收益额度均较小。涉及电力、金融业、酒店业、房地产、医药及贸易等行业,第一主营业务为电力,经营性收入占总收入(经营性收入+投资收益+补贴收入)比例为79%。
(二)承担基础产业建设、能源投资及公用事业经营企业
1、企业净资产规模在30亿以上;
2、上一年度经营性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经营性收入+投资收益+补贴收入)比例超过60%;
3、资产权属清晰,企业具有经营自主权;
4、主营业务突出,且第一大主业收入占比超过40%;
5、在当地经济发展中占有突出地位,当地政府通过预算安排政府支出足够用于支付债务本息。
6、我行要设立专门账户对募集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该类企业成功发行的有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无锡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
如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主要承担北京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职能,现阶段主要负责轨道交通建设。公司净资产764亿元,公司营业收入主要为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每年向公司支付的地铁资源占用费。经营性收入占总收入(经营性收入+投资收益+补贴收入)比例为55%。.
(三)园区开发类企业
1、国家级开发区,净资产规模超过20亿元;
2、园区开发进入稳定或成熟阶段,有稳定的收入和现金流来源;
3、上一年度经营性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经营性收入+投资收益+补贴收入)比例超过60%;
4、主营业务突出,且第一大主业收入占比超过40%;
5、募集资金用途投向明确,且每期发行前要披露上期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6、我行要设立专门账户对募集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该类企业成功发行的如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控股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控股发展有限公司由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投资成立,注册资本30 亿元,拥有控股子公司14家,参股子公司21家。公司本部主要经营苏州工业园区国资办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业务。子公司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市政公用设施投资及经营、房地产开发及销售、现代物流业、人力资源和保安等服务业、土地开发及销售、物业出租、物业管理等。公司净资产88亿元,营业收入主要由园区服务、房地产开发和园区开发三大板块,其中第一大业务板块为园区服务,收入占比45%。经营性收入占总收入(经营性收入+投资收益+补贴收入)比例84%。
总体来看,交易商协会对于政府融资平台类企业进行债务融资的准入要求较高,发行人一般为地区规模最大的融资平台类企业之一。一般情况下,数量化指标要求必须达到,但也有一定的弹性,其前提是实际指标与标准相差不远,且发行人实力较强,在地区影响力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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