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药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
1.本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医保药品管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权益,促进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和节约。
2.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患者。
3.本制度所称“医保药品”是指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列明的并由国家统一确定价格和支付标准的药品。 二、药品目录管理
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应当根据公共卫生需求、临床需要和经济可行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定期修订完善。
2.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定,合理选用医保药品。对于非必需或高价值的医疗技术或产品,应当优先选用经济适用型的替代方案。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列明的医保药品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不合理使用的行为。 三、药品价格管理
1.国家药品价格部门应当依据市场供求关系和成本核算等因素,定期调整医保药品的价格,并公布于社会。
2.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医保药品价格支付标准,合理计价、
收费,并及时向参保人员提供明细账单。
3.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和质量标准生产和销售医保药品,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或降低质量。 四、采购管理
1.各级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实际需要和市场情况,采取公开招标、询价等方式进行医保药品采购,并确保采购程序透明公正。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保药品集中采购制度,通过集中采购等方式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医保基金的节约使用。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不合理采购的行为。 五、配送管理
1.各级药品配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保证医保药品的质量和供应充足。
2.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配送管理制度,对医保药品的配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反馈问题。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配送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医保药品能够及时、准确地到达各个医疗机构。 六、使用管理
1.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用药管理制度,对医保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不合理使用的行为。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用药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不合理使用的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3.参保人员在就诊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医保药品,并按照规
定缴纳个人支付部分。不得滥用或浪费医保资源。 七、违规处理
1.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涉及刑事责任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涉及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行政处罚或纠正。
3.对于参保人员的不当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纠正,并对其个人支付部分进行追缴或扣除。 八、附则
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制度未涉及的其他问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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