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涵义:两原则概念及基本要求)答: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在行使其行政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活动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起来就是行政法治原则,包括行政合法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合法性原则具体要求: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行政合法性原则这三方面的具体内容要求行政主体应严格依法办事,行政管理活动应有法可依,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进行。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救这种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2、论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与差异。
答:二者都是行政法律救济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共同点主要表现为:一,客体相同;二,提起主体相同;三,适用的实体法相同。差异主要表现为四方面:一,性质不同;二,主持机关不同;三,受案范围不同;四、适用程序不同。
3、论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概念、内容及具体要求。
答:一,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适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二,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内容。
三,行政合法性原则应包括三方面:(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就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仅应遵循实体法规范,而且应遵循程序法规范,两者不能偏废。(3)任何行政职权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四,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违法责任方面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对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尤其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更应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4.试述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答: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重要活动之一,其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性原则,包括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均要合法(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便民原则(4)救济原则(5)信赖保护原则(6)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7)监督原则。5.试论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答: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一旦成立即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枸束力、和执行力,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具有了实质上的合法性。只有当行政行为具备合法要件后,才能是合法的,从而获得肯定性评价。一般来说,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主要包括:
一是主体合法。所谓主体合法是指作为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由于行政行为通常是由行政主体的具体工作人员实施的,因此这些工作人员应具备法定条件,才能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另外,主体合法除了要求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以外,还要求其行为必须在权限范围内。若行政主体的行为超出其权限范围,则其行为不合法。
二是内容合法。内容合法要求:(1)行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充分的事实依据。(2)行为有明确的依据,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3)行为必须公正、合理、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
三是程序合法。程序是实施行政行为所经过的步骤、时限方式 等。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影响着行政行为实体的合法性。程序合法要求:(1)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如行政行为公开、公正、效率等原则以及为确保上述原则的实施而确立的情报公开制度、调查制度、职能分离制度、回避制度、辩论制度、听证制度、案卷制度、时效制度等。(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的步骤和顺序。如行政处罚的先调查后取证裁决的顺序不得颠倒,否则即构成违法。6.论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答:行政责任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责任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2)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3)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而且行政责任的内容和承担方式必须依法确定。(4)承担行政责任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作为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之一的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通报批评、即由有权机关在一定范围采取的一种书面形式的批评措施。(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即由承担行政责任行政主体本身向相对方采取的一种事后悔过措施。(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即由承担行政责任行政主体或其他有权机关在一定范围采取一定的方式对相对方采取的一种事后补救措施。(4)返还权益,恢复原状。针对违法和不当的剥夺权益、侵害财产的行为采取的恢复措施。(5)停止违法行为。(6)撤销违法决定。(7)撤销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8)履行职务。即针对行政主体不作为行为而采取的继续履行职责一种方式。(9)纠正不当。对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纠正。(10)行政赔偿。由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给相对方造成损害的要给予经济上的赔偿。
行政主体的执行公务的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1)通报批评(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3)退赔,恢复原状(4)停止违法行为(5)采取经济制裁措施(6)赔偿损失(7)行政处分(8)罢免7、论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和构成要素。答: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有:一,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二、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选择,也不能随意放弃。三、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设立或变更行政法律关系。四、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统一性。五、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行政争议实行行政主体先行裁决制度;司法程序也不同于解决民事争议、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
8、试论行政立法的原则
答:从法律意义上讲,行政立法程序必须遵循以下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民主原则,二是效率原则。 (一)民主原则 。民主原则在造型立法程
序中起作用的最重要的体现是公民的参与制度。其基本内容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立法时,应尽可能地听取和尊重行政相对方的意见。主要通过下列制度实现: 1。情报公开制度。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对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均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2.咨询制度。它是指公民就有关自己权益的问题请求行政机关给予说明和答复的制度。 3.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立法时听取公众意见的制度。 (二)效率原则 。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在保障行政相对人基本人权和公平行政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以最低的成本制定出高质量的法律规范。效率原则一般是通过学习如下 制度加以实现的。 1.时效制度。这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不作为,等法定期限届满后即产生相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届满后就丧失权利或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代理制度。这是指在听证、协商等程序中,行政机关或行政相对人不能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时,依法由他人代替的制度。 民主原则和效率原则是 立法程序中所应遵循的两条基本原则,二者在本质上是统一的。首先,效率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民主机制的作用。现代程序的基本特征是,处于平等地位的个人参加决定过程,民挥各自的角色作用。 9、试论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答: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在一定条件下采取的比较严厉的行政措施,关系到行政相对方切身的权利义务,因此,必须遵循特别的原则才能进行。 (一)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强制执行和说服教育,都是实现和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活动顺利进行的有效手段,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只有贯彻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才能保证行政权的实现,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强制执行的原则。 依法强制执行原则是行政强制执行中贯彻始终的最基本的原则。 1。行政强制执行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而且必须要由有权机关予以执行。 2.行政强制执行的措施必须合法,即有执行权的机关只能采取法律明确规定的具体的执行措施。 3。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 4. 行政强制执行必须有事后的补救措施,对违法的强制执行应有救济手段。(三)强制执行适当的原则。这项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时应该做到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1.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要合理。 2.行政强制执行的手段要得当,其程度应从轻到重。 (四)目的实现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明确的一旦目的达到,即相对方抗旱地完全地履行了义务,强制措施即应停止。10.试论行政复议的原则
答:行政复议的原则是指贯穿行政复议全过程、对行政复议具有普
遍指导意义的行为准则。具体包括:
1. 合法原则。在行政复议活动中遵循合法原由,就是要求参加行政复议的主体双方合法、复议机关合法,复议程序合法。复议机关处理复议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顾问为准绳。
2. 公正原则。复议机关解决行政争议,应当将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与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放在平等的位置上,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3. 公开原则。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公开原则不仅体现为行政复议决定公开,还要求行政复议的过程公开,允许当事人参与。
4. 及时原则。要设计行政复议程序时不仅要考虑行政效率,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出要考虑行政效率,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5便民原则。行政复议是公民权利的一项救济措施,其中一个关键就是是否便民,是否能够节省时间、精力和费用。
11、 论行政处罚的原则
答:一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内容三方面: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 二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在行政处罚中,公平原则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做到同样的违法行为受到同样的处罚,不同的违法行为,不应受到同等的处罚。三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太社会适程度相适应。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的适用过程中,对违法者要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从而达到特殊预防和教育的目的,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五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六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
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行政赔偿要求。
12、论述追偿制度与赔偿制度的关系
答:追偿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追偿制度与国家赔偿制度是直接有关的,追偿制度本身并不是与国家赔偿制度同时发展的,而是国家赔偿制度发展完善的一个重要体现。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试述行政合理性原则 答: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任何法律都是有限度的,尤其是规范行政活动的法律。主要表现在⑴ 法律不可能规范全部行政活动;⑵ 法律对行政活动的规范,应留出一定的余地,以便使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行政法治的原则。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合法性原则适用于一切领域,而合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领域。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⑴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⑵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⑶ 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14、公务员的双重身份。 答: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任何一个公务员,不论其职位高低、职务大小,首先是一个公民。公民是每个公务员的基本身分。因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是进入公务员队伍的基本前提。作为公民的公务员在法律地位上有下列特点:⑴ 他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种权利,同时履行宪法和法律要求公民履行的各种义务;⑵ 他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个人行为,但不能以国家名义从事公务行为,否则就是另外一种身分了;⑶ 他的个人行为只代表他个人,不具有强制性,而且行为效果归属于他自己。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公民。因为他担任了行政公职,进入公务
员的行列。当处于公务员法律地位时,显示几个特点⑴ 公务员有资格作为国家的代表,以公务机关的名义从事公务行为⑵ 公务员享有行政职权,享有行政优益权,同是需要承担行政职责⑶ 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具有强制性,公务行为所引起的效果,由所属公务机关承受⑷ 所属公务机关对公务员个人过错负连带责任。
15、2009年1月,Y省人民政府颁布的《Y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不得公开他人信息资料,不得攻击他人系统,网吧实行实名登记……”并且详细规定了有关罚则。有人认为该条例有关内容违法。 问题:该条例属于何种类别的行政行为?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如何实现对其监督?
答:该条例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里的行政立法。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2)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的监督(3)人民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16、试述对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划分的界定。
答:(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公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来设定。(2)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已经设定行政处罚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来规定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来规定行政处罚(4)国务院各部门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行政处罚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额的罚款的行政处罚(5)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关于行政处罚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额的罚款的行政处罚(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
1、 试述行政法的特点。答:(1)没有完整、统一法典(2)表现形式多样(3)行政法规数量多、内容广泛(4)行政法规具有明显易变性(5)程序性规范与实体性规范共存。1、 试述行政指导与行政合同的区别。答:(1)行政指导是单方行为,行政合同是双方行为(2)行政指导是事实行为,行政合同是法律行为(3)行政指导不具有法律强制
力,行政合同具有法律强制力。2、 试述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答:(1)合法性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便民原则;(4)救济原则;(5)信赖保护原则;(6)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7)监督原则。3、 论述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区别。答:(1)行政监督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且仅仅是行政机关,主体单一;而监督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主体呈现出多样性生活(2)监督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象只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而行政监督的监督对象不仅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而且还包括部分非国家机关(3)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监督程序不同,前者是立案、调查、结论、处分等,后者则是听取汇报、评议、视察、质询、批评、审判等(4)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权力依据不同,前者是行政权,后者则是立法权、监督权、审判权、检察权、公民的申诉控告权等(5)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属性不同。前者纯系一种行政行为,后者是行政行为之外的行为。正是由于这种区别,使二者产生了上面主体、对象、程序、依据等方面的差别。4、 试论述行政行为的特征。答:(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依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4)行政行为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5、 论述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答:(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务员,因其是以所在国家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的,故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也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故也不能成为被告。(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争议,以及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4)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的。
6、 论述行政诉讼法的作用。
答:(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正确审理行政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地适用法律,作出正确裁判。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理行政案件。(2)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用专章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诉讼中的权利。(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首先是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其次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7、 论述行政法制监督的构成。答:行政法制监督是由主体、对象和内容三个部分构成(1)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其中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监督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属于权力性监督,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所进行的监督属于权利性监督。(2)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和被授权的组织中的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3)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监督国家公务员及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
8、 论述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答:(1)选择复议原则。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简言之,在我国,复议不是进行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是否经过复议,由相对方自己选择。(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都有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在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是认为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影响、妨碍或者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则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此与民事诉讼完全不同。其根据是,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的,一旦作出即应推定其为合法,亦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先定力。(4)不适用调解原则。调解是我国
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行政诉讼中不适用的根本原因在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其行使法定职权的表现,而对于这种法定职权,行政机关不得放弃或者让步,否则即构成失职。因此,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是合法,或者是违法,没有第三种可能。(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司法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后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司法变更权涉及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问题。因此,各国在规定法院所享有的变更权时都极为慎重。
9、 论述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答:(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无论有无成文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运用权力时必须符合法律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动机正当要求行政机关不能以执行法律的名义,将自己的偏见、歧视、恶意等强加于公民和社会组织(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如果在具体处理案件时,重者轻处,轻者重处,显然违反常规和处罚要求,不符合行政合理性的要求。六、案例分析 案例一:卞某生于1993年5月,自幼父母离异,跟随父亲一起生活。其父忙于工作,放松了对他的管都和关心。2008年7月,卞某离家出走,流浪街头,结识刑满释放人员马某…………….问题:讨论本案中卞某有哪些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体现了行政处罚的什么原则?
分析:1、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卞某具有下列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1)卞某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卞某出生于1993年5月,至行政机关对他处以行政处罚的2008年10月时,卞某才15周岁,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2)卞某是受他人胁迫才有违法行为的,因此也应从轻或减轻对他的行政处罚(3)卞某有立功表现,卞某协助公安机关将违法人员马某抓获,配合了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也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之一。
2、考虑违法行为人违法不同情节给予具体裁量,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体现了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案例二:2008年9月,B省罗河市燕城区裴庄要求收割玉米的农户先办理“砍伐证”、“准运证”。裴政(2008)37号文《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严禁焚烧秸秆,实施秸秆还田。……….
农民李某因未经批准砍伐玉米秸秆回家喂猪被镇政府罚款三百元。问题:1、《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张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2、《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张通知》是否合法?为什么?
3、镇政府对李某的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
4、李某不服镇政府处罚决定,如何寻求行政法上的救济?答:1、属于抽象行政行为。2、不合法,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3、不合法,处罚依据违法4、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申请行政诉讼。
案例三:1998年2月,李某当选某县某镇闵楼村民委员会主任。3个月后,李某被镇党委、镇政府免去职务。李某不服,诉至法院。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1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问题:1.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是C越权2.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是A镇政府C李某3.本案中,闵楼村村委会是不是行政主体?B不是4.本案中,镇政府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答:镇政府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规定,镇政府并不当然享有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只是对村委会成员的选举活动具有指导、支持与帮助作用。本案中镇政府直接免去李某村委会主任的职务。超越了法律赋予自己的行政职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是违法的,行政合法性原则认为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镇政府行为因为超权而归于无效。
案例四:2007年3月,深圳市民樵某向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驾驶执照被拒。被拒因是樵某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车辆管理所的依据是……
问题: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B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C深圳市民樵某2.本案中,深圳市车辆管理所行使行政职权性质属于C行政许可3.粤公、通字[2006]376号性质属于A抽象行政行为D其他规范性文件4.根据学习过的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谈谈你对本案的看法。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明确规定了驾驶执照申领的条件是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文件对颁发驾驶执照的行政许可增设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因而是违法的。
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拒绝给樵某申领驾驶执照行为,依据为违法的地方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是违法的,适用法律错误、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五:关某系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309国道某省某地区路段设立的交通检查站时,交通站执勤人员宋某向关某走过来,递给了关某一张处罚决定书……….
问题:本案中,宋某的行政处罚行为哪些地方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答:(1)宋某没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者身份(2)宋某没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3)实施处罚时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实施处罚没有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5)没有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6)实施“态度罚”、滥用自由裁量权(7)收取罚款却没有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案例六:李某到山林中捉野兔,被某县林业局所设立的护林防火检查站长的工作人员截住,工作人员发现其无证入山,对其罚款10元。李某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1、本案中的行政主体是B县林业局a) 本案中的行政相对方是D李某b) 本案中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B县林业局D李某c) 本案中护林防火检查站属于派出机关吗?它行使的行政职权的性质是什么?答:护林防火检查站不属于派出机关,它行使的行政职权的性质是行政处罚权。
案例七:某电子公司违法经营,某市某区工商分局决定由工作人员
王某、钱某负责调查处理。…….
问题:试分析从程序上看,工商局的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答:(1)没有当事人的请求,不能主动举行听证会(2)因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听证会不应当公开举行(3)主持人王某是本案的调查人员,应当回避(4)听证会上主持人不能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在会后由行政机关根据听证会的具体情况作出(5)听证不能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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