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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质量保证制度

2022-10-09 来源:步旅网


汽车维修质量保证制度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汽车维修质量保证制度

为保证汽车维修质量,维护企业与客户的合法权益,深化企业汽车维修质量体系管理,根据交通部第28号令《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制定了本厂汽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制度。

一.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或行驶里程

1.汽车大修,总成大修竣工出厂后的保修期为3个月或行驶10000公里。

2. 汽车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后的保修期为10天或行驶1000公里。 3. 汽车一级维护竣工出厂后的保修里程为500公里。 二.汽车返修在厂车日

1.发动机、车身、车架返修车日不超过5天(除于难配件的订购时间)。

2.底盘返修在厂车日不超过3天。 3.小修、调校在厂车日不超过一天。

三.竣工出厂汽车在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的处理原则

1.因维修质量未达到技术标准造成的质量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由本厂负责。

2.属于维修过失或外购材料,配件质量不佳造成的故障或损失,由本厂负责返修,并负责全部工料费。

3.属于原车旧件利用而造成的故障或损坏,本厂按要求及时修复,收取适当的配件和附料费,工事费从优。如果本厂要求更换有问题的原

车配件,而托修方不同意更换,造成的故障或损坏,由托修方负责,收费按正常标准来收取。

4.属于使用不当,维护不善,明知车辆有问题而不及时通报本厂,不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问题的扩大造成的故障、损坏,应由托修方自己负责。

四.质量保证措施

1.建立汽车维修质量管理体系,成立质理管理领导小组,完善进厂检验、过程检验、竣工检验责任制度,健全汽车维修记录档案。

2.聘请专业技术总监督、检验员、维修技工,定期进行技能升级培训;购置相应的维修、检测设备,定期校验。 3、实行竣工验收质量检定合格证管理体系。

按汽车维修工艺过程分类.汽车维修质量按汽车维修工艺过程可分为以下五类:

(1)进厂检验。进厂检验是对运行车辆进行外部测试和交接.必要时进行简单的测量和路试以验证报修项目的准确性。进厂送修车辆交接检验的目的在于填写双方认可的车辆交接清单,办理交接手续,承修方通过对送修车辆的外观和行驶检查,制订修理计划。送修车辆的进厂检验可由检验部门专职检验员配合生产部门进行。汽车或总成送修车辆应先进行技术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适时安排维修,以避免超前维修或失修。

(2)零件分类检验。大修车辆或总成解体、清洗后,应按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分类,将原件分为可用的、需修的和报废的三大类。分类的主要依据

是:是否超过修理规范中规定的“大修允许”和“使用极限”。凡零件磨损尺寸和形位误差在大修允许范围内的为可用件;凡零件的磨损或形位误差超过允许值,但仍可修复使用的为需修件;凡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修理成本太高的,为报废件。零件分类检验一定要认真细致,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杜绝不能使用的零部件继续使用,确保汽车维修质量。

(3)汽车维修过程检验。汽车维修过程检验又称工序检验,其目的在于防止不合格的零件装配到总成或部件中;防止不合格的总成或部件装到整车上。汽车维修过程检验是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必须认真落实。汽车维修过程检验一般由承修人员负责自检,专职检验员抽检,但关键零部件、重要工序以及总成的性能试验均属于专职过程检验员的专检范畴。汽车维修业户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必要的维修.由专职维修过程检验员进行强制性的检验。

(4)汽车维修竣工出厂检验。汽车维修竣工出厂检验必须由专职汽车维修质量总检验员承担。一般在汽车维修竣工后,交车前或送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前进行。汽车维修质量总检验员对照技术标准全面检查车辆,测试有关性能参数。车辆检验合格后签发相应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并向用户交付有关技术资料。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后在质量保证期内,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执行车辆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发生故障或损坏,承修方和托修方按有关规定划分责任。

(5)车辆的返修鉴定。返修对于汽车维修来说是对维修不合格车辆的补救和纠正措施J车辆返修的检测、判断工作应由质量总检验员负责,并通过检验和鉴定分清责任,进行组织、协调,登记,填写汽车返修记录表。

为加强本单位配件质量检验工作管理,使质检工作有章可循,确保购进、销售及使用的配件符合相应产品质量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配件质量检验由专人负责。质检人员应掌握机动车各类配件的基本检测方法,并具备利用基本质检工具进行一般性质量鉴定的能力。 二、质检人员根据供应商《随货装箱单》(供货清单)对到货配件的数量、配件号或替代号、包装等进行检验。包装破损变形的配件及易损件必须拆开包装检验,标准按照订货要求执行。

三、购进配件应具有规范的产品名称、商标、生产厂名、厂址、合格证明、规格型号、生产许可证、出厂日期和有效期限等。配件的相关特征应与其所附的相关证件相符。

四、实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应有强制性认证标志。

五、对安全件和有质保期限的配件应按相关规定逐一检验。 六、对于不合格配件和到货差异,应及时与供应商联系处理。 七、及时清退和处理不合格配件,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八、质检人员定期对库存配件进行抽检,规范填写检验记录。所有的检验记录(包括签名、日期)都应做到清晰、完整、真实、准确。妥善保存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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