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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东、赵娜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2-09 来源:步旅网


刘文东、赵娜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8

【案件字号】(2020)鲁10民终366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邱会军毕海燕宫晓燕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文东;赵娜伟 【当事人】刘文东赵娜伟 【当事人-个人】刘文东赵娜伟

【代理律师/律所】张蓉江苏人仁律师事务所;郝文波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蓉江苏人仁律师事务所郝文波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蓉郝文波

【代理律所】江苏人仁律师事务所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刘文东 【被告】赵娜伟 1 / 6

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观点】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胁迫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书证证人证言新证据质证拘留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1-13 15:29:20

刘文东、赵娜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10民终366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东。 委托代理人姚亚美。

委托代理人张蓉,江苏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娜伟。

委托代理人郝文波,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文东因与被上诉人赵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1091民初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刘文东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赵娜伟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2 / 6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赵娜伟承包了XX市大润发时代广场东区工程,并将其中五

项工程分包给上诉人刘文东,上诉人刘文东与被上诉人赵娜伟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非借贷关系。赵娜伟在刘文东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情况下为其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193万元,该款项为工程款,应在工程款中一并结算。且赵娜伟作为转包方,亦应对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按照赵娜伟的陈述,其为刘文东垫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193万,理应由刘文东出具193万元而非100万元的欠条及收条,显然赵娜伟陈述不属实。3、上诉人刘文东与证人刘某系涉案工程的合同关系,且刘某尚欠刘文东200多万元工程款,2017年春节前上诉人一直向刘某追要工人工资而其拒不支付,上诉人一直配合劳动局调查并安抚工人,后刘某被公安通缉抓回。上诉人妻子拿出五十多万支付工人工资,上诉人刘文东及证人刘某才被释放,上诉人与证人刘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刘某的证人证言不应采信。4、上诉人系在被威胁逼迫的情况下出具欠条及收条,该欠条不具法律效力。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赵娜伟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当。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要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1、刘某系江苏XX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XX承包工程,而赵娜伟系当地人,刘某委托赵娜伟对该承包工程进行了部分管理,赵娜伟与涉案工程以及江苏XX集团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所以上诉人称其与被上诉人系承包合同关系不属实。2、赵娜伟交纳193万元工人工资保障金的原因是上诉人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刑事拘留,上诉人的妻子找到被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垫付农民工工资以将上诉人释放,被上诉人凑齐100万元,加上从刘某亲属处凑得93万元,合计193万元交到公安局。上诉人被释放的第二天,为被上诉人垫付的100万元出具了借条和收条。3、上诉人称证人刘某与被上诉人之间有明显的利害关系,与上诉人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与事实不符。4、上诉人称该欠条是在被威胁逼迫的情况下出具的,与事实不符。该欠条是在被上诉人替上诉人垫付农民工工资后, 3 / 6

由上诉人自愿出具。

原告诉称 赵娜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刘文东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公布市场贷款报价利率支付利息;2、由刘文东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9月28日,江苏XX集团有限公司中标黑龙江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属XX大润发时代广场二期工程。同年11月14日及2015年4月19日,双方分别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后江苏XX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南京XX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甲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到位,人工费用必须支付到工人手中,甲方负责监督,乙方保证工程款必须专款专用,及时发放到农民工手中。甲方加盖公章,刘某作为经办人签名,乙方加盖公章,刘文东签名。2017年1月26日,刘文东及刘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黑龙江省XX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3日,赵娜伟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向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队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193万元整,后刘文东及刘某被公安机关释放。次日刘文东向赵娜伟出具欠条一份,注明今欠赵娜伟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具欠人刘文东。同时出具收条一份,注明今收到赵娜伟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刘文东出具欠条后向赵娜伟偿还5万元,剩余款项至今拒不偿还。

一审庭审中,证人刘某证实2017年底其付给刘文东的工资足够支付农民工工资,但钱被刘文东挪用,导致年底工人拿不到工资,刘文东也无力支付。当时规定其作为甲方要承担这部分费用,牵扯到其个人亦被拘留,赵娜伟替刘文东缴纳了农民工工资。刘文东被释放后,当面给赵娜伟打了一百万元的欠条,该笔钱系刘文东在看守所时其妻子和赵娜伟沟通的。

上述事实,有赵娜伟庭审陈述、证人证言、欠条、现金交款单、借记卡账户历史 4 / 6

明细清单、询问笔录、拘留证明、情况说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等证据

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刘文东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质证和辩解权利的放弃,一审法院对赵娜伟提交的书证及证人证言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根据上述证据,可以证实刘文东因欠付工人工资被刑事拘留,刘文东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劳动保障部门支付保障金。刘文东释放后给赵娜伟出具欠条及收条,注明欠赵娜伟人民币100万元。刘文东虽在赵娜伟催要后还款5万元,但仍有95万元至今未予偿还。赵娜伟有权依法向刘文东索要,并以95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请求刘文东按全国银行间公布市场贷款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故赵娜伟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刘文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 刘文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赵娜伟借款本金人民币950000元,并以9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公布市场贷款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刘文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赵娜伟负担525元,刘文东负担6375元。

一审期间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已随卷移送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审查,本院同意一审法院对一审证据的认证意见以及认定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证据可以证实上诉人因欠 5 / 6

付工人工资被刑事拘留,被上诉人赵娜伟通过其个人账户向劳动保障部门支付农民工工

资保证金。上诉人被释放后,给被上诉人出具了100万元的欠条及收条,应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上诉人在偿还5万元后至今未再偿还,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偿还欠付的95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上诉人主张涉案欠条、收条系在受胁迫的情形下所签,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无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为由,主张赵娜伟为其垫付的工人工资属于应支付给刘文东的工程款而非借款,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刘文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00元,由上诉人刘文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邱会军 审判员 毕海燕 审判员 宫晓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宫凡舒 书记员汤静静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6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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