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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制建设思想及启示

2022-06-22 来源:步旅网
视点 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制建设思想及启示 刘莹 【摘要】1949年至1956年,新中国法制建设经历了由“破’’到‘‘立’’的特殊历史时期在司法改革中肃清了司法队伍中的 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作风。在惩治贪污和镇压反革命斗争中所呈现出的教惩结合、严打慎刑、宽严相济、详查区分等 原则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也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司法改革 1949 ̄]1956年,我国法制建设出现了短暂而快速的发展。 识”e至此,对法的正确认识开始树立,对全盘否定或者全盘 这一阶段的法制建设思想虽不完善,但其中的有益成分,对中 接受的方式开始反思。 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司法改革:观念为先,法律至上。1952年掀起的司法改革 运动实现了对旧法观点和旧司法作风的有力批判,人民司法工 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制建设思想 作主要经历了“两个充实”和“三个转变”。 “两个充实”即充实司法机构设置和司法干部队伍。进行 破旧立新:对“法”的正确认识和批判吸收。新中国成立 司法改革的前提条件是各类司法机构的普遍设置和司法干部 初期我国法制建设的首要目标是“破旧立新”,即破除国民党 队伍的不断壮大。就建立各级人民法院而言,在设置原则上采 一切伪法统,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破”的实质是对包括 用“灵活处理、便民利民”方针,实现了重点充实一审法院,建 国民党法律在内的一切资产阶级法律进行全盘的否定和批 立了“简易法庭”、“临街法庭”、‘‘人民问事处”等机构。干部 判。但是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全部废除也意味着从无到有的 是司法工作的直接执行者,“如果没有干部,司法机构即使建 “创造”。要建立完全不受国民党及一切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影 立起来,也难于完成工作任务。” 为了使已经建立的司法机构 响的法律体系,这个“创造”的任务是艰巨的。同时,另一种错 尽快正常运作起来,许多旧司法人员被吸收进新司法系统,但 误倾向也渐渐显现:由于这个创造并不能凭空想象,所以不得 这些人身上的旧习气不仅没有缓解干部匮乏问题,反而引发 不对以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进行全盘接受。这 更严重的政治问题。因此,1952年,董必武要求尽快补充包括 种仅仅只意识到打破的意义,而忽视了“破”与“立”的辩证关 工人、农民、青年知识分子、人民团体的相关人员作为新干部 系和承继关系的思想是应该受到批判的,因为它没有意识到 来源,并要求大学的政法院系抓紧培养,为国家输送急缺的政 作为“无产阶级文化”一部分的法律也“并不是从天上掉下来 法人才。这些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干部荒”问 的”,而“应当是人类在资本主义社会、地主社会和官僚社会压 题,但又不得不面临另外一个窘境:熟悉司法工作的人员难以 迫下创造出来的全部知识合乎规律的发展。” 所以,社会主义 改造,立场坚定的新干部无工作经验,专业科班出身的人才难 的法律不应该也“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 补给。为了使司法改革运动顺利进行,只有加快实现司法干部 相反,它是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 和司法机关的“三大转变”。 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 “三大转变”即实现指导思想、工作方法、机构性质的全 痕迹。” 列宁曾在对苏维埃民法典起草是否应该借鉴和吸收 面转型。实现司法干部思想观念的转变是“三个转变”中的首 资产阶级法律时提出“凡是西欧各国文献和经验中所有保护劳 要任务,在旧案件审判中,官僚主义作风与主观主义裁判方式 动人民利益的东西,都一定要吸收。”@我国的立法主旨在经历 紧密结合在一起,司法工作人员态度粗暴、方式简单,难以得 了新中国成立之初的两大错误倾向后,1954年彭真明确提出希 到人民群众的真心拥护。在转变的过程中,司法机关摒弃了旧 望人大常委会“抽出二三年的时间把古今中外有关法律的重 司法人员只会“坐堂问案”的做法,指出司法工作要深入群众, 要书籍从头到尾看上一遍”,包括“对中国、苏联、各人民民主 注重“惩罚与教育的结合”。针对法院案件长期积压问题,司 国家、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都要加以研究,多获得一些知 法机关做出了简化办事手续、打破陈规、改变作风并提高办 1 04 l 论坛 责编/丰家卫(实 ) 案人员能力的调整。在司法机构性质转变中,司法机关建立起 的体制的最大诟病在于强化了“官”与“民”之间的位阶差距 了人民法院和人民司法制度,采取了便民的就地审判和巡回审 及管理与被管理模式。由于这种错误观念的影响,司法官员迷 判,并在某些案件中试行了人民陪审制,加大了人民在司法活 恋“权力”,更享受“高高在上”的虚荣,很多人因此深陷“腐 动中的参与度,强化 人民在审判过程中的监督权。在诉讼程 化的泥潭”。这种行为不仅有悖于人民的信任,还玷污了法律 序上“废除了旧法院繁琐迟滞的诉讼程序,实行了简洁易行的 的公正。所以,要建立人民司法制度,促进“司法为民”宗旨的 诉讼办法,各级法院设置了问事代书处,帮助人民解决困难, 实现,首要任务是要推动司法机关特别是司法官员观念的转 便利人民进行诉讼”,⑨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真心拥护。 变。只有真正做到急人民之所需,才能真正建立社会主义法治 镇反治乱:详查区分,严打慎刑。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 国家所倡导的‘叭民司法”。 司法领域首先提出应该对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进行区分, 执法应以法为据,法情兼容。执法行为是直接面对人民群 批判了“宽大无边”的危害和影响,对危害人民生命安全以及 众的,因此更应该注重工作方法和法律依据。要做到执法有据 国家稳定的反革命行动不仅不能讲“宽大”,更要严肃处理。 的前提是必须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在执法过程中对相 其次,实现了对共犯中不同情节的区别定罪,明确了“首恶者必 关法律的熟悉和讲解不仅能“以理服 ’,也是一次生动的公 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最后,在量刑方面主张 民普法教育实践,并且能从根本上遏制“暴力执法”等不和谐 “刑由罪定,死刑必慎”,特别是在对待极刑的态度上要求以 因子的出现。同时,“法律不外乎人情”,在执法方式的‘‘人性 严格、审慎的态度做到“如果罪不该杀,即应不杀;对于介乎可 化”探讨中,抛弃管理者的“俯视”姿态,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 杀可不杀之间者,也不要杀;只杀那些该杀和必须杀的人,只 着想,适时换位思考,才能真正的“以法服 ’,从而避免执法 杀有确实证据的重要反革命分子。” 在工作方法上,董必武明 过程中的纠纷。 确提出“刑讯应当是严禁的”,④同时他也提出作为教育人民守 守法应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国社会的法治基础薄 法的部门,司法机关采用“刑讯”这种方式本身就是违法的。 弱,以言代法,以言废法,长官意志等特权习气严重。时至今 惩治贪腐:树立法律权威,打击特权思想。在打击贪污 日,还有很多人,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抱有“大人物”不受法 犯罪的过程中,应该警惕可能在实践中发生的“乱解释、乱套 律管制的幻想或者有万事“可以操作”的侥幸心理,目无法 用”现象,对贪污腐化行为的认定必须准确,特别是要将贪污 纪、包庇纵容、贪赃枉法。在利益与良知、欲望与责任的权衡中 同违反制度与铺张浪费区别开来。另外,针对功臣特权思想, 他们往往忽视了一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在守法方 彭真认为,“在法律上,根本就不应该要求有任何特殊。国家 面,每个人都要平等地遵守法律,无论身居何位、贡献几何,一 对于一切违法犯罪的人,不管他过去有过什么功劳,都不能, 旦以身试法,结果都将面对法律的严惩。厘亘莺虱 也不应该加以包庇。”对于“党员犯法应加重治罪”的做法,彭 (作者为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博士研究生) 真也认为不可取,正确的态度“应该是不加重也不减轻。”在 对贪污犯罪量刑上,主张依法而治,单纯的“靠枪毙整贪污, 注释 是不能根本解决问题的”。 一切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办,无 ①《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 论是干部高官还是平民百姓,在犯罪后的处理上只能依据法 348页。 律、根据情节进行裁量,不可恣意增减量刑。最后,鉴于我国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g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党纪与法纪的一致性,党员在法律面前也不得有特殊和例外。 1995年,第304页。 ③《列宁全集》(第3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 启示 173页。 ④⑦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北京:法律出版 立法工作需立足国情、理性审滇。任何法律的制定都不是 社,1986年,第100页,第280页。 “闭门造车”,其既要吸收外国相关法律的有益成分,又要扎 ⑤沈钧儒:《沈钧儒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 根于中国实际。在这个过程中,不仅有对国外法的借鉴,也有 第626页。 对本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扬弃,既要注重法的移植也要重视法 ⑥⑧彭真:《彭真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 的本土化。但是,无论是移植还是本土化,都要立足本国国情, 209页,第196页。 与中国的社会实践相结合。 司法工作应着眼于“民”。长期以来,中国司法、行政合一 2。12,1。,中总第381期l 1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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