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及其法理分析
内容摘要: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已经被写进了我国的《公司法》,可以说,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是对股东利益最大化这一理论的修正和补充,其强调公司在以营利为最大化目标的前提下,还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然而,我国《公司法》并未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加以明确,本文将以此为切入点展开论述,并进一步探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理依据。
关键词:公司 社会责任 法律责任 道德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
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的概念最早是在1924年由美国人谢尔顿提出来的。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此概念也从萌芽阶段进入到理论研究视野,迄今为止已被普遍承认为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美国学者将其定义为“公司董事作为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信托人,而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公司在社会中的应有角色”。而我国学者对这个概念一般表述为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应当最大限度地关怀和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包括消费者利益、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社会权,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
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
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这是学者们一直以来争论的焦点问题,历来有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两种观点。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问题,2005年我国出台的新《公司法》,虽然指出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但从实质上来讲,这个条款只能算作是一种倡导性的条款,很难就此认定其到底属于道义上的责任还是法律责任。那么具体应该怎样理解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呢?本文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一种制度安排。从制度经济学的观点看,企业社会责任无疑是一种制度安排。所谓制度,是对人的行为具有约束力的所有规则。制度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是人们有意识地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规。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长期的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性、意识形态等。企业对社会的法律义务是一种正
式制度安排;企业对社会的道德义务则是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
(一)经济责任是公司社会责任的本质要求
经济责任是指公司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责任。传统理论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解,肇始于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他认为,企业如果尽可能高效率地使用资源以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并以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销售它们,企业就尽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企业惟一的任务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经营中追求利润最大化。由此可见,其他受公司行为影响的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实现不是公司的目的,公司经营人员在代表公司做出某种决议或采取某种行动时,有义务使用一切合法的手段来实现此种目的。所以,相对于非营利性组织来说,公司制度的价值也就是作为商主体的营利性价值。而商主体设立的惟一目的就在于资本增值,其存在的价值就是使其成员的投资利益最大化。因此可以说,经济责任是公司社会责任的本质要求。
(二)法律责任是公司社会责任的底线
法律之于道德,其最大的不同点就在于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来保障其最终能得以实施。不可否认,立法化不等于强制性,但立法化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约束性依然强于一般的道德约束。借助于法律手段落实公司社会责任无疑是一种极为直接的约束方式。但是,公司社会责任立法化似乎也面临着一个普遍的棘手问题,就是这种责任在法律上往往难以完全细化,即法律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多为原则性规定。因此,要有效落实公司的社会责任,必须借助于道德准则来填补法律规定的空缺。然而,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有关劳动安全、污染控制、消费者保护、税收等方面的立法,是社会对公司的最低道德要求,也是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如公司违反,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法律责任是公司社会责任的底线。当然,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规范,并不意味着只体现在公司法中,而是需要多种法律机制的配合,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贯穿这一公共政策。
(三)道德准则是公司社会责任的理想
很多学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就是一种道德责任。第一个提出公司社会责任概念的欧利文•谢尔顿断言,企业社会责任中蕴含的主要因素是道德责任。在一些学者和实业界人士眼中,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对社会的道义责任。如我国有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质是一种企业对社会的道义责任,是一种理性而自觉的行为,强制推行只能解决形式问题,解决不了实质问题。道德之于法律,是对任何一个社会组织体提出的更高的要求,道德标准反映了公司社会责任的价值追求。从公司社会责任兴起的思想制度背景看,公司社会责任实质上就是对公司角色的伦理反思。公司作为一个社会组织体,其为了更好的在社会中开展各种活动,就必须把自己融入社会之中,这就决定了公司必须要遵守社会中已经存在的和将来形成的各项商业道德。然而公司对道德准则的违反所导致的不良后果,并不像法律责任那样会迅速的反映出来。这就使得公司对道德准则的遵守,就显得不那么积极。所以,公司对道德准则的遵守,主要还是靠公司的自觉意识。
(四)三种责任的关系
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三者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公司社会责任。首先,就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的关系而言,法律责任是企业行为的前提,其在责任体系中占据最高的位阶。如果允许经济责任高于法律责任,将严重损害社会利益。这种情况下就会导致企业不惜违反法律规定的基本义务,如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去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这最终将严重的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其次,就经济责任和道德责任的关系而言,经济责任是基础,道德责任是补充。企业的经济责任既是企业本质的外在反映,也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内在动力,它贯穿于企业存续的始终。但是,企业的道德责任并非无边界,企业的道德责任应当适度,应当使企业的道德责任与企业生存和发展保持平衡。企业负担超出其经济能力的道德责任,实际上是用企业的道德责任否定企业的经济责任,最终必然拖垮企业,导致企业无法承担社会责任。最后,就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的关系而言,一方面,公司社会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各国法律大多明确规定了公司需向社会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义务,反映了一定社会对公司基本社会责任范围的设定以及以法律制度来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预期;另一方面,公司社会责任本身的意义更在于道德准则,道德准则一般不直接规定于法律之中,因而它的落实主要依靠市场、舆论、风俗、习惯等法律之外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
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依据
(一)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过渡
个人本位的思想考虑的是出资人—即公司股东的利益,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公司被视为股东的财产,所以坚持股东本位思想一定程度上便是这种个人权利本位思想在公司领域的映射。个人本位的思想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它促使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地发展,个人的利益和自由得到绝对的保护,但是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代就日益显现出它的弊端。私有权的绝对性只能导致这些问题进一步恶化,所有这些促使人们关注对公司角色的重新定位,于是,在19世纪末期,兴起了社会利益理论,这一理论的诞生昭示着个人本位思想向社会本位思想的转变。在这个时期,在法律的设计中,矫正了过去过于强调个人权利而忽视社会利益的偏颇,以美国庞德和德国耶林为代表的法学学者,提出了任何法律应为社会利益而存在的主张。社会利益重归人们的关注视野。与此相呼应,股东本位思想招致质疑,谋求股东利益不再是公司存在的唯一目的,公司还应该关注和促进其他社会利益,对社会承担责任。因此公司社会责任,作为股东本位主义的一种怀疑和动摇,其产生与社会本位思想无不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作为对个人本位主义衍伸的公司本位主义也不得不跟之变化,公司必须促进股东外的其他利益的增长,由此产生公司的社会责任。
(二)公司与社会的二元互动
公司社会责任是和谐社会对公司多元化利益诉求的法律表达。公司公民这个概念的提出,虽然仅仅是在20年前出现的,但它表达了一种强烈的社会期望:公司应该像公民个人那样,成为对社会福利与发展负有义务的社会团体公民。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公司是构成这个有机整体的一个单元,从二者的联系看,公司不能离开社会而孤立地存在,社会的发展也要依赖于公司的发展壮大,二者的这种关系决定了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又同时受到各自发展规律的制约。同时,公司作为社会的一种组织,其利益具有独立性,而社会利益则具有共益性,公司发展的目标在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社会发展目标则在于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增加。作为社会的一个层次,公司的利益要受到社会利益的约束,因此公司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也是题中应有之义了。事实上,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的经营发展是和谐统一的。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承担社会责任并不是公司的一种负担,而是一种竞争力的扩展。
结论
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件、问题疫苗事件、环境污染事件等等均表明,如果不从根本上消除公司社会责任意识淡薄的弊端,不但不能保证避免类似事件的再度发生,而且也不利于实现公司自身长远、良性的发展。因此,应当正确认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现实意义: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不仅是实现其自身价值和目标的需要,而且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也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从宏观上来讲,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更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
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深远意义已经日益显现,然而,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其受重视的程度并不尽人意。综观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有关公司社会责任问题在立法上只有《公司法》第5条做出了规定,在其他的法律法条中并未有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系统性立法。而我国《公司法》第5条虽然明确了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但是这一条款是放在总则中,极具宣示性色彩,对于很多重要的问题,如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等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核心在于如何实现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实的迫切需要。根据我国当前的具体国情,实现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前提,就是要先行完善我国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使其制度化,具有切实可行性。完善我国的公司社会责任制度,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完善相关立法。当然,公司社会责任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包括法律、经济、社会、文化等在内的诸多领域,远非一部法规所能囊括。所以,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完善并不是仅体现在公司法中,而应该是一个层次化的、由不同法律规范的不同法律条文组成的共同构架。第二,完善公司治理,推进公司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第三,建立公司社会责任的多元监督机制,多方面推动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第四,加大执法力度,以使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能得到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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