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使采购的原辅料(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能够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本单位购进的原辅料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经过验证后方可入库。
3、在进货查验原辅料材料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时,应查验供货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有效证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产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的相关文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记录生产许可证编号、复印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备日后检查。
4、进货查验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及批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本企业自行检验食品原料的,要记录检验结果及保存检验记录。其中,联系方式中应当注明供货者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
5、对原辅料材料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①查验包装标识是否有中文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注净含量、规格、型号等项目。 ②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③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
④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⑤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验,是否伪造检验、检验结果,或者检验、检验不合格情况。
⑥进口产品是否有中文标注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已经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⑦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检验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采购。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由供货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方可采购进货。
6、应加强原辅材料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包装不严、破损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变质的,不得入库,并立即停止进货和使用,进行返厂或无害化处理。
7、在进货查验时,发现产品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应拒绝验收。发现有假冒伪劣时,应及时报告。
8、进货查验记录应如实记录进货时原始情况,不得涂改,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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