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说明
一、修订必要性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2年7月1日实施以来,有效推动了滚装船舶的安全运营和监督管理工作。但是,随着海运行业的发展,为了满足不断提高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管能力要求,需要对相关管理制度进行调整。主要表现在:
(一)需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滚装船舶,特别是滚装客船是“四类重点”船舶中的重中之重,由于船舶自身的特殊性,对安全管理各环节的要求更高。随着国务院取消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制度,建立了进出港报告制度,对此类重点船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需求更加迫切。
(二)随着船舶大型化快速化趋势不断加深、航运经济发展不断提质增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对于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管也面临着新的形式和需求,为了促进海上滚装船舶运输行业健康安全发展,需要对《规定》相关内容进行科学评估、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对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做出了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对所有滚装船舶的安全管理力度。原《规定》只对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滚装船经营人、管理人做出了规定,考虑到我国滚装船舶管理的重要性和特殊性,结合目前对非体系公司管理的实际需求,对第六条进行了修改,将“安全管理制度”纳入其中,以确保对关系民生,但由于不适用公约规定而没有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岛际和陆岛运输的滚装船公司,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二)在加强安全监管的同时,切实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删去了原《规定》第七条中滚装船舶经营人将核定的滚装船舶抗风等级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规定。由于目前海事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的发展,已经实现了相关信息的覆盖,因此,删除由相对人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规定,既可以减轻相对人负担,也不会降低安全监管力度。
(三)对规章的操作性进一步完善,既有利于相对人落实管理要求,又进一步提升海事科学监管水平。删除原第八条中要求滚装船舶经营人“确定承运车辆的最大重量和尺度,以及可以承运的车载货物品种”的规定。在实际监管中船舶的经营人难以对车辆尺度和各种货物作出限定,而且车载货物的品种也不能穷尽,为避免影响规章的操作性,在修订中删除了此内容。同时,为了保证安全监管力度不降低,将原第九条中“明确滚装船舶系固的方案和要求,要求船舶制定适合的系固手册”的规定与第八条合并,明确滚装船舶经营人安全管理相关义务。
(四)结合滚装船舶安全监管经验,增加了对滚装客船动态监控的要求,在第十六条中明确“滚装客船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制定船舶动态监控工作制度,及时掌握对所经营滚装客船的航行、锚泊、停泊、作业等动态”
(五)在完善安全监管制度的同时,切实考虑行业经营实际情况,吸收相对人合理化建议,删除原《规定》第二十条中滚装船舶应当“对车辆装载位置进行编号”的要求。滚装船舶的实际经营中,由于承载车型并不都是标准车型,难以按照规定对所有车辆的装载位置进行编号,固定位置装载。从法律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角度出发,删除了原规定,同时为了保障滚装船舶装载安全,在第十九条中规定滚装船舶应当对车辆“合理积载,保持装载平衡”。
(六)充分发挥法规体系作用,注重与其他规章条款之间的衔接。在
第二十条中,对原二十四条中载运危险货物申报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不再单独作出规定,而是明确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按照相关规章应当申报的,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同时,在第二十五条中不再重复规定船员资历的要求,相关内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作出规定,并在第二十六条中针对保障滚装船舶人命、财产安全的特殊性,增加了船员值班的禁止性要求,以进一步明确公司、船舶、船员对安全航行的义务。
(七)增强滚装船舶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在第三十七条中将规定的重点放在货船上,明确车辆安全装载记录的格式和方式由船舶经营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编制,可以采用书面记录也可采用电子格式流转和留存,记录的留存期限要求缩短为6个月以备检查。同时,由于作为商品运输的车辆没有行驶证和驾驶证,而且滚装客船中搭乘的客车极少会装载货物,大型客车通常是由客运站发出的车辆,已经经过安全检查,因此在本条中将客车和商品车辆的安全状况检查排除,以便利相对人。
精心整理,仅供参考编辑文案使用,请按实际需求再行修改编辑 202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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