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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2024-03-19 来源:步旅网
煤气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范围

为规范公司煤气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范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燃爆的安全风险,特制定本制度。煤气动火范围包括煤气设施本体动火、煤气易燃易爆场所动火及煤气区域内开展的动火作业。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高炉、转炉煤气的生产、回收、输配、贮存、用户单位及参与煤气系统动火的相关单位。 2制订依据和参考文件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30871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 3职责

3.1 安全保卫部负责制定、完善本管理规定,并对规定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

3.2 安全保卫部负责对本规定执行不力的单位进行督察与考核。 3.3 设备管理部负责煤气系统技术改造的组织评审及把关。

3.4 气体防护站负责煤气设备、设施动火作业的审批、监督与指导。 3.5 各分厂、部门负责煤气系统动火作业规定内容的操作、实施,并落实好安全监护工作。 4管理程序

4.1 动火作业分级

4.1.1 一级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煤气生产装置、输送管道、贮罐、容器等本体部位上开展的动火作业。及内有氧气、乙炔、切割液化气等的管道、储槽、储罐等。

4.1.2 二级动火作业:在全部停车、可靠切断煤气来源,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的煤气设施及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在属一级动火五米内、乙炔气瓶和切割氧气的瓶库、储存间外围10米内等。

4.1.3 三级动火作业:在属二级动火范围的外围5米内。如在煤气管道周边焊接其它设备零件及地面有易燃物质的高空焊割等动火作业。遇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升级管理。

4.2审批要求

4.2.1 开展煤气动火检修作业必须提前办理《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明确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作业方案、安全措施、监护人等内容。一级动火必须提前三天提出申请,填写动火证一式三份,由分厂、部门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后保安全保卫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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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安全保卫部接到动火申请后须在动火作业前两天会同设备管理部门等到现场检查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并在一天内将动火证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4.2.3煤气一级动火作业经公司安全负责人、分厂、部门负责人及所属分厂、部门安全科长审核后,由安全保卫部气体防护站审批;作业过程由车间安排专人负责监护,气体防护站做好动火作业前的检测、确认工作。

4.2.4二级动火必须提前两天,三级动火必须提前一天提出申请,填写动火证,一式三份。二级动火申请有分厂、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审批,三级动火申请有分厂、部门设备管理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审批。

4.2.5煤气二级动火作业经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由安全科长审核后,由安全保卫部气体防护站审批;作业过程由车间安排专人负责监护,气体防护站做好动火作业前的检测、确认工作。

4.2.6煤气三级动火作业经作业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及安全科长审批,施工时车间安排专人全面落实好安全确认及监护工作。

4.2.7 外包单位办理煤气动火作业手续时,由外包单位制定作业方案交由所在业主单位审核,经业主单位审核、确认现场安全防范措施后,由业主单位按流程在安全生产管理系统中申报并落实专人监护。

4.2.8 一级、二级动火有效时长为8小时,三级动火不得超过72小时,超过有效期的必须重新办理;开展作业前必须经分析、检测合格后方可施工,整项作业过程分厂监护人应每30分钟检测一次气体浓度。

4.2.9 一张煤气系统动火作业审批表只限一处动火点,实行一点(一个动火点)、一证(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动火监护人)。不得用一张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点动火。

4.2.10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必须重新办理《煤气动火作业许可证》后方可继续动火。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条件发生异常变化,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4.2.11 凡煤气动火作业过程中涉及到其它系统设备动火的按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3 安全措施

4.3.1 在煤气系统动火除遵守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内容:

(一)、煤气动火应由安全考核合格的人担任,无操作资格证的不得从事焊接作业;每次开展作业前,作业人员须进行安全教育专项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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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保留记录。

(二)、开展动火作业前加强上下联系与沟通,明确动火的设备、位置,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设专职监护人;监护过程中每30分钟应检测气体浓度。

(三)、动火作业前应清除现场易燃易爆物品,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以及在煤气柜等重大危险区域开展的动火作业,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发生意外。

(四)、在运行的煤气设备上动火只准电焊,严禁气焊,电焊焊接时要控制电流,不宜过大,以防烧穿煤气设施;作业前保持设备内煤气处于压力稳定的流动状态,动火部位可靠接地,严禁在煤气设备本体开展气割作业,动火部位附近应装压力表或与附近仪表室取得联系,若煤气设备内压力低于1000Pa,则严禁动火。

(五)、在停运的煤气设备上动火要做好动火设备的清洗置换、吹扫、打开检修孔等解除危险因素的工作,确保各项化验数据合格,在动火过程中不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动火分析一般不早于动火作业前半小时,如果动火中断半小时以上,应重做动火分析,若当天动火未完成,则第二天动火前也必须经动火分析合格后方可继续动火。

(六)、动火作业出现异常时,监护人应果断明令停止动火,待恢复正常、重新分析合格并经气体管理站同意后方可重新动火。

(七)、动火完毕,施工部位要注意降温,清除残余火种,切断动火作业所用电源,并对施工部位进行质量验收、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八)、严禁在负压煤气设施上动火。 4.4 监督考核

4.4.1 煤气检修作业审批严禁代签(确因工作需要不能签署的应说明原因并做好交接)及超时未重新办证动火,对制度执行不力出现违章行为的由安全保卫部按公司《员工违章违纪处理办法》对责任单位及人员进行考核处理。

4.4.2 未按《煤气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而发生事故的,由安全保卫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对事故单位进行处理。

5 记录

5.1 禁火区域动火申请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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