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残值合理性如何确认
新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具体规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只规定由企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是否允许企业不设净残值率?企业根据经营情况在2008年以前确定的固定资产净残值为0元,在2008年之前每年根据税法规定10%的净残值率调整年度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在汇算清缴时补税。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的资产仍按不设净残值提取折旧,还需要进行纳税调
整吗? 【解答】
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可以根据职业判断按照税法的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预计的净残值可以为零,不再受原政策规定的比例限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98号)第一条的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因此2008年以后企业可以重新确定预计净残值,按照国税函[2009]98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可以扣除的折旧额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净残值是否可以确定为零
【找法网 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在提取折旧之前应按什么比例确定预计净残值?是否可以确定为零?
答:《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提示: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关于是否可以确定为零,要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如果说该固定资产报废时确实不具有残值,可以确定为零。但实际工作中很难遇到不存在残值的固定资产。即使是玻璃幕墙,报废时也有(玻璃废品)的残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所以,本条取消了预计净残值最低比例的限制要求,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但是,企业确定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依据是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也就是说企业确定预计净残值并不是随意和毫无根据的,而是必须尊重固定资产的自身特性和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如果企业并非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而是出于某种避税等非合理商业目的确定预计净残值的,将被税务机关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咨询描述:我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率是5%,现想改为0,可以吗?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残值率,可以由企业自己确定。
解答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新税法不再对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率作硬性规定,将固定资产残值率的比率确定权交给企业,但是强调合理性,要求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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