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张三
乙方:李四
乙方于20xx年5月5日借甲方手机一台,该手机型号为:联想P708滑盖手机。甲方要求已方必须再20xx年5月6日前将该手机归还给甲方。如,再20xx年5月6日前已方未将该手机归还给甲方,则已方须赔偿人民币贰仟元整给甲方。
甲方签名: 张三
已方签名: 李四
公证人 : 王五
20xx年5月5日
(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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