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贷款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车辆质押
1.乙方将自己名下的汽车,牌照号为: ,发动机号为: ,大架号为: ,向甲方作质押。
2.乙方应提供汽车下列相关文件(需要提供文件打“√”)
(1)机动车登记证书( )
(2)行驶证正副本原件( )
(3)身份证原件( )
(4)身份证复印件( )
(5)车钥匙 把( )
(6)保险( )
(7)车船使用税( )
(8)购车发票 ( )
(9)完税证明( )
(10)附加费原件( )
3.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将上述车辆与相关文件移交甲方。移交地点(即还车地点)为: 。
4.移交汽车时,一切其它物品乙方应清理干净,质押车辆内乙方未清理物品,一律视作乙方放弃。
5.汽车外观状况: 。
6.汽车其它说明: 。
二、质押车辆
甲乙双方自愿共同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 元。质押汽车已行驶里程数为: 。
三、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 元)。
四、借款用途
乙方借款用途限于: 。
五、借款利息、费用
借款壹拾日期利息 %;叁拾日(即一个月)利息 %;综合费用 。借款同时缴清首期利息(即首期月利息)、综合费用。
六、借款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七、车辆质押提前还款约定
。
八、还款方式
乙方先将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一次性交给甲方或将现金打进甲方帐户,再提车验车。
甲方指定收款账户:
账号: 。
户名: 。
开户行: 。
九、保证条款
1. 乙方到期不能偿还甲方的借款,甲方有权对质押物进行处理,乙方到期如数偿还了甲方的借款利息、综合费用时,甲方将质押物退还给乙方。
2. 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3. 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乙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
4. 乙方违约,甲方变卖汽车所得价款超过双方认定价值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认定价值乙方须向甲方补齐至足以清偿借款本息及综合费用。
十、违约责任
1.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本息和综合费用、不办理续期手续、不交纳续期利息和综合费用,则甲方有权处理质押车辆,按双方签约时共同认定的价值出售汽车。若甲方暂未出售汽车,甲方享有质押车辆的使用权、收益权。
2. 甲方在车辆质押期间,可以按每日 公里的车程行驶车辆以维护车辆或移库。在每日 公里行程范围内汽车轻微刮蹭,甲方除负责恢复外,不负责其它赔偿;质押车辆在质押期间出现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及责任人赔偿,且乙方有责任以车主身份负责处理事故,甲方不负责其它任何赔偿。
3. 甲方在质押期间遗失车辆有关文件,由甲方支付费用,乙方配合补办相关手续,甲方不负担乙方误工等其它损失。
4. 甲方在质押期间车辆被盗、烧毁、意外损坏,由保险公司赔偿,甲方不负责任何赔偿;没有保险的车辆,按双方认定价值,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的损失。
十一、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生效
1.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执 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车辆交接单
车牌号:车号:
车型:年审到期时间:
交保险到期日期:车辆里程数:
1. 车辆行驶证
2. 车钥匙(备用钥匙)
3. 保险卡
4. 年检贴
5. 机动车登记证
6.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该交接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移交日期: 年 月 日
移交方:
接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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