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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2022-06-22 来源:步旅网

  13.1 出卖人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均视为违约,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于收到买受人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    日内配合买受人办理二手房网签合同及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的注销手续。出卖人应按照购房总价款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且出卖人应退还所收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包含定金):

  13.1.1 出卖人提供的该房屋所有权证、原购房合同等相关产权证明手续不真实、不完整、无效,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13.1.2 该房屋被查封或限制转让,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13.1.3 拒绝将该房屋出售给买受人或者擅自提高房屋交易价格的;

  13.1.4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按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的;

  13.1.5 本合同签订时出卖人故意隐瞒该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已抵押的事实,或者本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或抵押给第三人,导致本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的。

  13.2 买受人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均视为违约,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于收到出卖人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    日内配合出卖人办理二手房网签合同及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的注销手续。买受人应按照房屋成交价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13.2.1 提供的证件等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无效,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

  13.2.2 拒绝购买该房屋的。

  13.3 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按期迁出该房屋相关的所有户口的,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13.4 交易双方任意一方存在违约情形,除应承担相应条款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对方支付因主张违约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保险费等)

  13.5 交易双方签订本合同时已经对于该合同签订后,房屋价格可能上涨或者下跌的风险有所预知,任何一方不得因此因素拒绝履行合同,如果最终因此因素导致合同解除,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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