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函旨在保证 工程承包合同的顺利履行,保证主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发包方已经与工程承包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书后,由保证人接受主合同承包方委托为承包方履行预付款相关义务作出如下连带责任保证承诺,本保函项下条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约束。具有不可转让性,保证人作为承包方的履约保证方保证具有提供保证
1,本保函从属于 工程承包合同的履约能力和资格,本保函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2,本保函保证的主债权为主合同承包方在接受发包方预付款后所应承担合同相应义务以及由履行相应义务产生的违约、赔偿责任。
3,本保函保证的主债务履行期限的确定:应为根据主合同发包方支付预付款后,承包方依据合同所应完成的相应工作量,工程量的确定由发包方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公司确定。
4,在主合同解除后,保证人对承包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5,本保函中保证人承诺代为履行的仅限于金钱债务,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保证期间,发包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7,保证期间,发包方与承包方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承包方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承包方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8,主合同如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9,承包方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发包方,订立主合同和本保函,发包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承包方破产案件的,发包方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11,发包方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发包方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12,本保函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13,本保涵未经发包方(债权人)书面同意不可撤销,保证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将预付款专款用于主合同约定目的并按本保函承诺承担无条件保证责任。
14,保证人承诺在收到发包方或其授权代理人部分、或全部索赔通知时应履行无条件支付本保函担保范围内的款项。但可要求发包方提供索赔依据以及担保款项的计算明细,在履行无条件保证义务和支付款项前无权对上述依据提出任何异议。履行保证承诺的期限应为接到发包方提出上述书面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15,本保函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履行保证的期间以主合同发包方履行预付款之日起至承包方履行相应预付款义务之日止6个月后失去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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