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甲方):戴梅香 公民身份号码: 受赠人(乙方):刘旭红公民身份号码:
赠与人戴梅香是受赠人刘旭红的母亲,赠与人的配偶刘化康于20__年10月17日死亡,赠与人拟将如下登记在赵治淼等九十户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刘化康所占份额归属于赠与人50%的产权赠与受赠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一条 赠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
国有土地使用权坐落:上渡办事处白沙洲路
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新国用(20__)第G0110001号
第二条 赠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付
赠与人与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三条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赠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尚未交付时,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可以变更或终止合同,但可以适当赔偿受赠人因相信赠与人赠与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条 赠与的撤销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合同的补充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经双方签字并办理公证后生效。
赠与人: 受赠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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