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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家法律思想的读书笔记精选3篇

2020-01-21 来源:步旅网

道家法律思想的读书笔记精选3篇

  道家是以道为其思想体系核心的一个学派,其法律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就是第一范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道家法律思想的读书笔记精选3篇,希望大家喜欢。

  道家法律思想的读书笔记精选3篇(一):

  老子,姓李,名耳,字聃,楚国苦县厉乡曲仁里人。是我国古代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被认为是道家的创始人。事实上,关于老子思想,我想大家都可能会知道著名的“无为而治”以及“道法万物”的思想。所以,我也就从这两个简单的地方说起,尝试着阐述老子的法律思想。

  对于“无为而治”这一说法,我想可能会与我们现在所提倡的“依法治国”以及古时所崇尚的“以礼治国”,有着很大的差别。从我的观点来看,老子提出这一说法,是基于它对世间万事万物的辩证看法。比如什么“祸福相依”、“长短相对”以及“强弱转化”等诸多对立与统一的例子。也许正是立足这一基础之上,老子认为为国者不应当有所作为。应当清心寡欲,静心休养,让社会随着自然的演进而演进。矗立在这思想之后理念,我想可能是老子所谓的道。在老子眼中,“道”乃世间万物的根本,乃世间不变的真理,是不随着人们的意志转变而转变的。在这一观点上,我比较赞同老子。确实,在我们的社会中存在着一些永恒的、不变的真理。它支配着我们,引导着我们,带领着我们,是我们摆脱愚昧,走向智慧。使我们摆脱黑暗,走向光明。但是,老子的无为而治太过于绝对化、过于牵强。试想一下:在这样一个社会中,如何让人们做到遵守社会的“法”?又如何促进社会的进步?这些都是达不到的,因为这些都离不开外来因素的干预。都必然会走上有为而治的道路,召唤法律的统治。

  再有就是对于老子所强调的“不应公布法律”、“使民众愚”的思想,我不能完全赞同。老子提出法律只有保持隐秘,才能具有真正的威慑力。这让我想起了郑国子产在铸铜书时所遭遇的质疑,原话我暂时想不起来,但大意就是:法律的威力在于它的不可知性,一旦公布了,民众就不会惧怕了。其实,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如果不公布法律,那法律谁说了算?统治者?所以,不公布法律的最终结果就是个人统治的极致,是为统治者敞开违法的大门。

  我也不知道这些俗算不算是老子的法律思想,亦或是他的人生哲学。总之,我认为老子所提出的“道”法,也就是他所谓的“自然法”。确实是存在的,并且,它高于社会上人定的法律,主导者世间万物的运行。为我们的每一个行动划上界线,为我们的每一片语言添上彩光

  道家法律思想的读书笔记精选3篇(二):

  战国中期的庄周与老子一脉相通,世称老庄。“夫老之有庄,犹孔之有孟也。" ([明]焦竑《庄子翼》序言)庄子法律思想的基本特征,是“法律虚无”主义。

  (一)主张绝对“无为”,否定法律、道德与人类文明

  庄子进一步从消极方面发展了老子的思想。从“道”出发,他也认为必须“无为而治”。如说:“君子不得已而临莅天下,莫若无为。" (《庄子·在宥》) 并激烈反对各家的“有为”政治。他批评墨家“兼爱”、“节用”、“节葬”等主张是“乱之上也,治之下也”。他又批评儒、法两家,认为“赏罚利害,五刑之辟,教之末也;礼法度数,刑(形)名比详,治之末也”. (《庄子·天道》) 在他看来,只有未经人工改造的自然事物才有价值,而社会文明的发展都是对自然的破坏。因此,庄子的理想已不满足于老子的“小国寡民”,而要求回到人与动物无别的“浑沌时代”,也就是“同与群兽居,族与万物并”, “无知无欲”, “无人之情”的“至德之世”。庄子主张“绝圣弃智,大盗乃止;?NE74E?玉毁珠,小盗不起,焚符破玺,而民朴鄙;掊斗折衡,而民不争。殚残天下之圣法,而民始可与论议。"(《庄子·胠箧》) 他所要取消的包括道德、法律、制度、度量衡等所有规范,以及一切物质和精神文明,实质上就是对整个人类文化的否定。

  (二)追求绝对的精神自由

  庄子认为,人对人世间的生死、存亡、穷达、富贵、毁誉等等,自己根本无法掌握,只能“安时而处顺”, (《庄子·大宗师》) “知其无可奈何而安之若命”,从而陷入了宿命论。但他又极端不满现实,愤世疾俗,不愿受仁义道德、礼法刑政的羁绊,只好从精神上追求自我解脱。其办法就是超然物外,把人生看成一场大梦,物我两忘。他认为这样就可以与“道”同体,获得不受任何约束和限制的绝对自由。他把老子的对立面可以无条件转化的错误,发展为相对主义。完全否定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和事物之间的差别,也不承认有判断是非、功过的客观标准。“是亦彼也,彼亦是也;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 (《庄子·齐物论》.)既然如此,也就没有什么可以作为人们言行是非的客观规范。

  (三)“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

  庄子以相对主义为武器,对当时的仁义道德和法律制度进行了揭露。如说:“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诸侯之门而仁义存焉。”法律、道德之类,对于这些窃国者,不但起不了制裁作用反而会成为被他们利用的工具:“为之斗斛以量之,则并与斗斛而窃之,为之权衡而称之,则并与权衡而窃之;为之符玺以信之,则并与符玺而窃之;为之仁义以矫之,则并与仁义而窃之。" (《庄子·胠箧》)

  庄子的没落贵族的悲观绝望和不与统治者合作的情绪,引起后世不当权的封建士大夫和失意政客的共鸣。他对当时礼法刑政的抨击虽有助于加深对剥削者法制的认识,但他鼓吹的法律虚无主义,对法律思想的发展却有消极作用。

  道家法律思想的读书笔记精选3篇(三):

  老子的思想体系中,“道”是法律的本源和依据,而道是一种自然法则。从老子“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法则位阶来看,人类社会的法律处于最低的层面,要受到道与天地之法的约束,“道生之,德蓄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法应体现德的精神,而德体现道的精神和品质:“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谓玄德。”因为“大象无形,道隐无名”,因此,道法的形式应是非成文法,符合“行不言之教”的理念。老子主张法令应避免繁杂严苛,认为“多言数穷”,“希言自然”,而且“法物滋彰,盗贼多有”,因此,他推崇“吾言甚易知,甚易行”的简约法律。老子主张法要适度,不能走极端,“是以圣人去甚、去奢、去泰”。

  在形名关系上,老子认为“道常无名”,“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这里的“常”意为“恒定”。“非常道”、“非常名”揭示了法律固有的局限性,说明随着时空环境的变化,必须对法律进行必要的修定。因此,必须透过法条和法律概念看到其背后的实质与原则,不能教条地从其表面文字出发去阐释和运用法律规定。老子也认为,“始制有名。名亦既有,夫亦将知止。知止不殆。”这又说明了法律概念乃至法典产生的必然性。

  在《道德经》中,老子批判儒家礼法,认为“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他也对法家主张的“严刑峻法”提出了深刻的批判,认为“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法物滋彰,盗贼多有”,“其政闷闷,其民淳淳;其政察察,其民缺缺。”老子的“道”论作为法律批判的依据,形成了后世道家流派对法律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是庄子学派对法律的否定,另一则是黄老学派对法律的肯定。

  庄子批判当时的世俗法律,否定了战国时期“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那样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强权之法。庄子追求绝对精神自由,否定法律,要求回到人与动物无别的混沌时代。他不承认有判断是非功过的客观标准,认为“物无非彼,物无非是。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庄子继承老子思想,认为“道”是世界万物的本源,“夫道,有情有信,无为无形,可传而不可受,可得而不可见,自本自根。未有天地,自古以固存。神鬼神帝,生天生地。”他将“道”作为修身治国的工具,并主张以“道”而非法律来确定君臣关系的准则,“以道观言,而天下之君正。以道观分,而君臣之义明。”庄子区别天道和人道,并提出“人道有为”的思想,“何谓道?有天道,有人道。无为而尊者,天道也;有为而累者,人道也。主者,天道也;臣者,人道也。相去远矣,不可不察也。”“要在于主,详在于臣。三军五兵之运,德之末也;赏罚利害,五刑之辟,教之末也;礼法度数,形名比详,治之末也。”但是,庄子后学渐渐认同了仁、义、礼、法的作用,认为“君先而臣从,父先而子从,兄先而弟从,长先而少从,男先而女从,夫先而妇从。夫尊卑先后,天地之行也,故圣人取象焉。”“粗而不可不陈者,法也;远而不可不居者,义也;亲而不可不广者,仁也;节而不可不积者,礼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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