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称甲方)
借款人:(称乙方)
20xx年7月11日,甲乙双方签订《大西岔平川采石场转让协议》,约定将乙方从赵宝生处购买的位于宽甸满族自治县大西岔平川采石场转让给甲方所有,因乙方之前在国家贷款,双方约定贷款下来后乙方偿还甲方500万元担保款“,并于20xx年6月签订了《协议书》为证。现约定的偿还贷款条件已具备,乙方仍未能还款,故甲方于20xx年10月29日向宽甸县人民法院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自行调解协议:
一、乙方于20xx年第二季度还款150万元。20xx年第三季度还款100万元,20xx年第四季度还款100万元,20xx年第一季度还款150万元。
二、偿还担保款的利息全部由乙方和债务人承担支付义务,利息的多少由乙方和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解决。甲方不承担支付任何利息。
三、如约定日期乙方未能偿还,则本协议自行终止,双方按照宽甸县人民法院下达的调解书立即执行。届时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四、以上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签字生效,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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