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9.1.1 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9.1.2 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9.2 双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
9.3 双方确认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9.4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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