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就乙方承揽甲方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档案馆西永库房标识牌制作安装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制作安装形式:见附件清单;
二、制作安装尺寸:见平面设计图;
三、制作安装方式:甲方提供制作场地、电源、安装位置,乙方只负责制作及安装。
四、合同总价格:¥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元整)。
五、付款方式:
1、乙方完成制作安装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以支票或转账形式,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即人民币¥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元整)。
六、制作安装时间:
1、在双方合同签定后,乙方收到甲方支付定金款之日起,乙方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作安装;
2、如因甲方反复提出修改导致乙方工作不能按时完成时,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延期时间。
七、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
1、向乙方提供相关位置、制作场地、电源、安装位置。
2、办理审批手续。
3、按本合同规定结算制作、安装费用。
4、有义务提供有关单位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5、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单位文化内涵。
乙方:
1、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2、乙方按照向甲方提供平面图完成制作安装。
3、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内容,位置进行制作、安装。
4、自甲方通知可以现场施工起,按甲方提供的安装地点施工、制作、安装。
八、关于验收:
乙方全部制作安装完工后通知甲方组织验收,甲方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检验,查收,如果甲方在完工后2个工作日内不组织验收,乙方可视同甲方验收工程质量合格。
九、违约责任:
1、如属甲方原因,造成中途停工,由甲方负责。乙方有权就实际安装情况要求甲方支付已完成部分的费用。
十、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重庆市人民法院仲裁。
十一、此合同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其他约定
如遇甲方需要增加内容,以双方签字后的确认单(数量,内容和安装时间)为约定,其他条款等合同。
甲方(盖章):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
法人/授权人:__________法人/授权人: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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