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学计划执行工作由校教务处统一管理,在每学期的第十周前上报“长春理工大学调整教学计划审批表”,然后由教务处下达《学期开课计划表》,在学院汇报基本数据基础上,教务处负责制定校历,并组织、协调和落实制定年度执行教学计划任务。
二、各院系根据教务处的要求组织本院系各专业教研室,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拟订专业年度执行教学计划初稿,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本院系教学干事处统一审议、修改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三、学院制定教学计划执行表时应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所有内容,对于任何因计划制定人不认真而造成的漏课,多课及重复课的现象将按照有关制度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教学计划执行调查表制定后经教务处批准后,各教学单位必须严格根据年度执行教学计划落实每一课程的教师、大纲、教材,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
五、教学计划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一般情况下不做大的变动。在执行过程中根据需要确需做个别调整的必须由专业负责人在学校下达制定《学期开课计划表》之前提出调整意见并填写《长春理工大学教学计划执行变更申请表》,经所在院、系论证同意,报教务处由主管处长审批后,方可执行调整方案。若属实施重大教学改革项目,需经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由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六、《学期开课计划表》中设置的课程及教学环节是学校要求教学单位及有关部门必须保证完成的教学基本任务,承担这些任务的教学单位和部门要负责落实开课的一切条件,确保教学计划完成,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七、 每学期教学任务及课表是根据年度执行计划所列课程及学时要求安排的,未列入该计划的课程及环节未经批准一律不予安排。
八、凡已经批准执行的教学计划,任何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开、减开、更换若干门必修课程(含必修课的实践教学环节)。凡未按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教学计划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九、若为了完成更大教学改革项目而进行教学计划较大幅度调整,需经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主管校长审批方可调整。
第一条 高等学校教学计划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总体设计的具体体现,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及有关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首要环节。
第二条 教学计划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教学计划的制订、执行和修订是高等学校最重要的教学立法和执法活动之一,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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