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xx]19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二、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由产科到迎泽区妇幼保健院统一购买,产房按规定签发。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印模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不得任意改动。
四、《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管理签发。根据婴儿出生状态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
1、婴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准确。
2、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婴儿出生时确认情况填写。
3、新生婴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4、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须反复核实产妇姓名和婴儿,严防冒充或填写错误。
五、《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管理。
六、《出生医学证明》交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
七、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收费标准。
八、本规定中的活产婴儿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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