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年满3周岁(20__年9月1日—20__年8月31日出生),身体健康、可正常参加集体活动的适龄幼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为本次公办幼儿园招生对象:
(1)持有招生区域内常住户籍,户主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幼儿本人,且持有与户口地址相对应的住宅类房产证的;本区户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本人持有招生区域内住宅类房产证的。
(2)本市户籍,父母或幼儿本人持有招生区域内住宅类房产证的。
(3)本市户籍,居住招生区域内配住廉租房的(凡居住本区配住廉租房本市户籍的适龄幼儿可凭户口簿及相关居住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登记入园,由街镇教委统筹安排入园)。
2.各幼儿园招生,必须严格审验户口簿、住宅类房产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3.实验幼儿园(上海市示范性幼儿园)可面向全区招生。
4.民办二级幼儿园可面向全区招生,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须经区教育局核准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当登记入园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应优先接收持有本区域内户籍或住宅类房产证的适龄幼儿入园。
5.各幼儿园(含托幼一体园所)须严格按规定控制班额。在确保3~6岁幼儿入园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立托班,按托班年龄段招生。
6.各幼儿园应通过在社区张贴招生告示等形式,告知学区内适龄儿童家长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入园登记时间、登记地点以及登记所需携带的相关证明材料。公办、民办幼儿园新生入园登记时间为5月10日。各幼儿园于6月30日前完成招生工作,并于7月15日前完成发放入园通知书工作。
7.新入园幼儿的户籍、住宅类房产证、廉租房居住证明的认定截止日期为20__年4月30日。
8.各街镇教委要规范对适龄随迁子女招生入园工作的管理。严格以“两个合法稳定”为基本条件,根据区域内教育资源配置情况予以统筹安排。
公办幼儿园优先招收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幼儿入园,如仍有空余学额,由各街镇教委统筹安排随迁子女就读,原则如下:
首先,接收父母一方持《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120分的适龄幼儿入园。
其次,依据“两个合法稳定”,视实际情况统筹协调(可优先考虑持有招生区域内住宅类房产证的适龄幼儿,产权人必须仅为父母或幼儿本人)。其余符合“两个合法稳定”基本条件的随迁子女可进入民办幼儿园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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