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
乙方:_____
甲方保证以上信息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确认所填写本人邮编、地址作为甲方向乙方送达各类通告、通知或文件的有效地址,如果乙方需要变更送达地址,应及时向甲方发出正式的书面变更通知,在甲方正式收到乙方的书面变更通知之日前,本送达地址依然有效。
乙方已充分了解并熟知甲方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和甲方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选择下列第种合同期限类型: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乙方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的,根据乙方的意愿,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第二条、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
甲方派遣乙方在(用工单位)岗位从事工作,工作地点为省市行政区划内。
如因用工单位情况发生变化,甲方可以就乙方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岗变薪变。
第三条、乙方的待遇
1、乙方的劳动报酬按用工单位的考勤和计酬办法执行。乙方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实行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享受用工单位提供的保险待遇。
3、乙方的工作时间、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等待遇按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
4、鉴于劳务派遣工作的性质,乙方的工资、福利待遇、工作地点、岗位、内容、时间等标准由用工单位根据签约时乙方的个人实际情况及工作岗位的要求确定;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的个人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包括乙方患病、工伤或患职业病、怀孕等情况,甲方有权根据用工单位的建议,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安排乙方待岗,乙方的薪酬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承担用人单位义务,为乙方提供就业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负责乙方的计生管理工作。
2、按法律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的有关事宜(退休和40、50人员除外)。
3、为乙方工作调动和求职提供方便。
4、作为用人单位负责和用工单位联系与乙方工作有关的各种事宜。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如实告知甲方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基本情况,保证所提供个人有关证件等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如乙方从事的是特种工作岗位的,乙方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2、乙方必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有原单位允许自谋职业的证明。
3、乙方未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交缴纳社会保险等所需资料(包括社保转移单、身份证、户口本、照片、医疗卡、学历证书和健康证明等),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滞纳金全部由乙方承担。
4、认真遵守甲方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5、保质保量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尽职尽责,获取用工单位的满意。
6、乙方欲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告知甲方,或以一个月工资代替通知。
7、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即时将婚育情况如实告知甲方。
8、乙方应对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前的个人行为负全责;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或用工单位受到其它第三方索赔的,乙方应对此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9、乙方被用工单位退回甲方的,乙方应在接到退回通知后7日内到甲方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乙方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或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或有以下严重违纪行为的:
(1)违反甲方或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受到一次书面警告后,再犯可受书面警告的错误的;
(2)乙方因行为不当而被行政拘留或触犯刑律免予刑事处分的;
(3)乙方工作中有暴力、恐吓、侮辱、诽谤、扰乱工作秩序等行为;
(4)乙方在与甲方维系劳动关系期间累计旷工3天/年(含3天)以上,或因旷工受到书面警告又犯同样错误的;
(5)乙方在与甲方维系劳动关系期间因多次迟到或早退受到书面警告又犯同样错误的;
(6)乙方与其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建立劳动关系的,
(7)乙方向甲方或用工单位隐瞒其与原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或尚有其他未了结事宜,按原单位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不能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或在用工单位工作的;
(8)乙方兼职或直营任何业务并对甲方或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的;
(9)违反与甲方或用工单位签订的培训、保密等协议的;
(10)乙方无法定理由拒绝履行用工单位指派的工作的;
(11)提供虚假休假证明的;
(12)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或用工单位造成1000元人民币以上经济损失或者给甲方或用工单位名誉造成严重损害的。
4、乙方非因法定或本合同约定原因,主动提出不能为用工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
5、因乙方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或隐瞒重大疾病史,或隐瞒不适合到用工单位工作的背景及其他重要情况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效的。
6、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7、因战争、地震、火灾、重大疾病流行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因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不承担违约或经济补偿责任。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被用工单位退回的,甲方提前30日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鉴于劳务派遣用工的特殊性质,用工单位因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整顿或企业改制、分立、合并、解散或其他法定事由等原因将乙方退回的,本合同终止。
(四)鉴于劳务派遣用工的特殊性质,因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发生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等原因需将乙方退回的,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因乙方原因造成用工单位设备、设施、工具损坏及其他财产损失,乙方应赔偿用工单位损失,甲方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乙方遇工伤时,应在十二小时内通知甲方及用工单位,甲方按法律规定予以办理工伤认定及赔偿;乙方因未按生产操作规定进行操作导致事故发生的,甲方有权根据损失情况对乙方进行处罚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乙方应承担保守甲方和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秘密的义务,维护甲方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其他事项
1、如乙方结束或终止用工单位的工作,应在当天与甲方办理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者,也应在当天与甲方取得联系;因未及时办理手续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因甲方撤回或被用工单位退回,乙方应在撤回或退回的次日到甲方报到:
(1)乙方不能准时报到的,视为旷工;
(2)甲方指定乙方到其他用工单位报到,乙方拒绝的,自甲方指派乙方到用工单位报到之日起视为旷工。
3、乙方因事或因病休假的,应提交书面请假单,并经甲方或用工单位书面批准、备案后方可休假,否则视为旷工。
4、如果甲方或用工单位向乙方提供专业培训费用,可以与乙方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服务期跨越本合同期限的,本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到服务期结束时终止。
第十一条、本合同中的“用工单位”是指与甲方形成劳务派遣合作关系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乙方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给甲方或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方违反本合同的,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十三条、本合同期满,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双方同意续签的,应在本协议终止前一个月内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将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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