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曝光范围
对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列入省、市、县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二、严重失信企业的认定
严重失信企业,由县级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认定,具体标准参照《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洪政办发〔20xx〕6号)第九条执行。
三、“曝光黑名单”产生
(一)部门申报
1.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主要由县金融办、人社局、公安局、科技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卫计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城管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负责审核汇总县各金融机构上报的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消防大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提供。
2.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于每季度初20日内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信用办)报送上季度“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
3.报送材料的主要内容:严重失信企业的失信行为认定材料、部门最终处罚法律文书复印件。
4.报送部门填写《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报送表》(见附件),由主要领导审批并加盖部门公章。
5.县信用办负责接收、整理、审核各部门报送的材料,审核后形成“失信企业黑名单”初稿。
(二)名单初审
1.县信用办牵头,定期组织专门评审小组对“失信企业黑名单”初稿进行评审,提出“失信企业拟曝光黑名单”。
2.评审小组人员主要由县法制办、县文明办、法院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3.评审小组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失信事实是否准确,过程是否清晰;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恰当;评估失信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后果,以及曝光后对失信企业的影响程度等。
(三)审核批准
1.县信用办将“失信企业拟曝光黑名单”及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报送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2.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按季度召开会议,审定产生“失信企业曝光黑名单”以及曝光的范围和时限等事宜。
3.“失信企业曝光黑名单”确定后,交由县文明办具体组织实施曝光。
四、曝光方式
1.县文明办和县信用办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曝光黑名单及有关信息。
2.在电视台、“中国”、“诚信”等县内主流媒体和县域公共场所户外大型电子显示屏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曝光台”,对确定曝光的黑名单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曝光。
五、曝光期限
1.曝光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曝光期限届满,县信用办将“失信企业曝光黑名单”信息从“失信企业黑名单曝光台”中删除,并停止相关曝光活动。
2.在曝光期内,被曝光企业如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由企业自主申请,经专门评审小组初审并报经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可提前撤出“失信企业黑名单曝光台”并停止有关曝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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