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总则
1、本协议以双方自愿组建家庭,并以婚后家庭和睦,生活幸福为最高准则。
2、本协议经双方(我和未婚妻)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3、本协议的修改程序:双方任何一方可提出异议,双方协商通过后进行修改,并报公正机构备案。
4、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夫妻双方。
二、双方权利
1、夫妻双方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赋予的基本权利。
2、夫妻双方有保留各自的朋友圈子和必要的私人空间的权利。
3、夫妻双方有了解对方工作生活和心理状况的权利,有了解对方收入和花销情况的权利,双方应主动交流沟通,任何一方不得故意隐瞒和欺骗。
4、夫妻双方有提出无理由离婚的权利,任何一方提出离婚,对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同时提出方应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用人民币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圆整)。
5、女方在怀孕、哺乳期间有拒绝离婚的权利,男方不得提出异议。
6、夫妻双方在离婚后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在子女未满18岁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单独替子女作出重大决定,比如更改姓名、考学、工作等需要双方协商解决。
三、双方义务
1、夫妻双方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规定的基本义务。
2、夫妻双方有义务关心、爱护对方。外出参加吃饭聚会等活动必须提前汇报,未争得对方允许,不得夜不归宿(因工作出差、调动等情况除外)。
3、夫妻双方有义务尊重对方的老人,不得打骂老人,不得虐待老人,不得嫌弃老人。
4、婚后夫妻双方有赡养各自父母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阻碍对方孝敬父母且有义务协助对方孝敬父母。
5、夫妻双方负有生育子女的义务,不得以非医学理由拒绝生育。
6、夫妻双方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离婚后有给予抚养费的义务。
7、夫妻一方意外亡故,另一方有赡养对方老人的义务。
四、经济方面
1、以夫妻双方经济独立为基本原则。
2、双方当事人必须勤俭持家,不得乱花钱,夫妻财产共同保管。
3、建立家庭开销公共帐户,夫妻双方按照实际收入的70%比例按月交纳公共开支,公共账户银行卡由妻子保管,其密码由双方同时创建,各自记住一半(即,只有双方同时输入前后一半密码时方能使用)。建立开支结算制度,公共开支用于家庭共用物品如房子、家具、伙食、送礼、子女教育等,夫妻间送对方礼物请对方吃饭等不在此列,大笔开支需双方商议决定。家庭帐户只负担日常开销,不用于投资等。
4、除家庭开销帐户之外,双方剩余的收入各自保管支配,但不得用于赌博、包养情人等不合理行为,大笔开支需要向对方通报。
5、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父母需独立赡养,各自有独立的遗产继承权,对方不得侵占。
6、其它财产问题都严格遵守中国婚姻法。
五、家庭关系
1、小家庭单独居住。双方不得向对方父母要求结婚启动资金,不得向对方父母要求住房、嫁妆等。小家庭有能力就买大房子住,没能力就住得简陋点,不得埋怨他人。
2、双方父母、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等直系亲属可以来家中小住(以不超过一个月为宜)。其他兄弟姐妹七大姑八大姨亲戚朋友等不得在自己家中过夜(可安排去周边酒店入住)。
3、双方自己的钱财可以借给或者赠予自己的亲戚朋友,需要向对方通报,借款金额低于人民币5000.00元以下对方不得干预,超过人民币5000.00元则须经对方同意方可外借。
4、过年过节有义务参与应当参加对方父母、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等直系亲属的生日宴会等必须的活动。
5、夫妻双方承诺婚后互负贞操、忠诚义务,不得有婚外情婚外性等行为,如有一方违反者,应给付他方精神上损害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拾万圆整)。如果想和别的男人或者女人好,必须先提出离婚。(离婚条件参考第四条第4点)
6、绝对不发生家庭暴力,如有一方违反,经济处罚人民币10000.00元/次,存入夫妻公共账户,有意造成对方刑罚规定轻伤以上时,应给付他方精神上损害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拾万圆整)。情节严重交于当地公安机关刑法处理。
六、夫妻个人守则
1、夫妻间不得说谎(无论善意的还是故意的)。夫妻间不得有任何隐瞒,所讲的必需是事实之部份或全部。
2、不得出入场所。(包括合法或非法之场所)
3、不可沉迷赌博。(包括合法或非法之赌博)
4、不可服食违禁药物。
5、不可经常性摄取过量酒精。
6、夫妻间不可作出伤害彼此的行为。包括心理上、生理上,伤害之定义以双方的感觉为依据(相应处罚可参照第五条第5、6点)。
7、不可触犯任何法律。(主要指国家和社会制度)
8、夫妻间在任何时刻,均不能子失去联络。任何藉口,例如没有带电话、电话没电?之类原因,皆不被接纳。
9、夫妻间不能企图或意图影响各自的观点意见、以及对事物的看法。若夫妻间对事物持有不同意见,以共同协商的意见为最后依据。
10、夫妻间不可沉迷工作,忽略家庭生活,一切需以家庭为重。
12、夫妻间需互相关心爱护,夫妻间有责任了解双方之喜好,并应尽其所能满足要求。
12、夫妻间应彼此尊重,不可勉强对方做任何非自愿去做的事。
13、不可在家发脾气,更不能在老人和孩子面前发生争执。
七、其他条款
双方正式结婚前(以办理登记手续为准)若因其中一方违反以下条约,另一方有权提出终止本协议。若有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异议,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未婚夫妻双方、政府公正部门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
协议人签字盖章(未婚夫):年月日
协议人签字盖章(未婚妻):年月日
公正机关备案专用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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