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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担保的注意事项

2024-07-29 来源:步旅网

本文介绍了动产质押的定义、担保的注意事项以及合同生效的条件。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不以质物占有的移转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在设定动产质押担保时,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

法律分析

一、动产质押的定义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动产质押的设定。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不以质物占有的移转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

二、动产质押担保的注意事项

动产质押担保的注意事项为以下五个:

1.质押的财物,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法律允许流通和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

2.使用质押担保,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

3.质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4.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的,质权人要承担民事责任。

5.实现质权的途径,一般是折价,拍卖或变卖三种途径。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三、动产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

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以及出质人主体资格合格;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质押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质物的交付,也就是出质人将质押的动产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才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拓展延伸

动产质押担保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动产作为担保,向债权人提供贷款的担保方式。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动产质押担保具有较高的安全性,但也存在一些注意事项。

首先,动产质押担保的标的物应当是债务人合法占有的动产,且应当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否则,债权人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

其次,动产质押担保的期限应当明确,并应当与借款期限一致。否则,如果期限届满,债权人可能会无法收回担保财产。

另外,动产质押担保的利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与借款期限、风险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否则,如果利率过高,可能会增加债权人的负担。

最后,动产质押担保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经过双方协商或者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否则,如果解除不当,可能会影响担保的效力。

综上所述,动产质押担保作为一种担保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债权人的保障,但也需要注意相关细节问题。因此,在签订动产质押担保合同时,应当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条款,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

结语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不以质物占有的移转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动产质押担保的注意事项包括质押的财物应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实现质权的途径包括折价、拍卖或变卖三种途径、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及出质人主体资格合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质押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质物的交付,也就是出质人将质押的动产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修正):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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