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停产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形,或债台高筑、长期失联等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或施恶意侵权行为或其他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附随义务,可以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风险提示:构成实质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直接解除合同1、如果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之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2、此外,如果对方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已经构成实质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单方解除合同。
开发商逾期交房,需要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逾期交房,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交房义务: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2)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购房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3)赔偿损失:购房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风险提示: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1、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2、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公司欠款,股东未出资,为何董事承担赔偿责任?
1、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董事等负有向股东催缴出资的义务。2、董事未履行催缴出资义务,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风险提示:公司董事应当如何履行勤勉尽责义务:1、公司章程中可明确约定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情形。公司可通过章程详细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如何尽到勤勉义务及违反勤勉尽责义务的具体情形。如:违反岗位职责,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或丧失重大商业机会;违法岗位职责,造成公司重大商业秘密泄露;拒绝接受股东会的质询;未及时尽到通知股东缴纳出资义务导致公司损失等。公司可通过章程对董事勤勉尽责行为进行指引,使其规范履职。2、董事应当勤勉尽责,及时书面催缴股东出资。
子公司欠款未还,为何判决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在法律意义上具有独立的人格,可以独立对外主张权利并承担责任,而且股东也只需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是公司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即法人人格独立原则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2、但是,如果作为股东的母公司对于子公司过度支配和控制,甚至出现财产、人员、业务无法区分时,则很可能需要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导致“子债母还”的风险。风险提示:为了避免母公司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导致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们建议:1、财务记载明确,避免母子公司出现“人格混同”;2、保持子公司独立地位,避免母公司“避免过度支配与控制”;3、通过章程或协议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
怎样合法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实际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进行“合法违约”的权利。但如果当事人不当行使抗辩权,仍然需为自己中止履行的行为付出代价。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有确切证据,不能靠主观臆想,尤其是要注意区分能够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四种情形与正常违约行为。另外,注意留存证据,日后可能需承担举证责任。第二、中止履行之后及时通知对方。也可以在中止之前向对方发函先催促,明确告知对方如果五日内还不履行义务就要行使不安抗辩权。这种做法更为妥当。第三、如果对方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则应当恢复履行。风险提示:构成实质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直接解除合同1、如果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之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2、此外,如果对方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已经构成实质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单方解除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工期延误的情形有哪些?
工期延误的情形包括: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够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够正常进行。4、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风险提示:工期索赔主要依据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进度计划,以及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工期修改文件,调整计划和受干扰后实际工程进度记录,如施工日记、工程进度表等。承包人应在每个月底以及在干扰事件发生时,分析对比上述资料,以发现工期拖延以及拖延原因,提出有说服力的索赔要求。 该内容由 林上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