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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获得相应的赔偿?

2024-07-13 来源:步旅网

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可获得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未提供保护、未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保费等违法行为都属于被迫解除合同的情形。员工可书面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补偿金。但员工需注意合规操作,否则可能受到法律处罚,减少利益损失。

法律分析

一、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会是否会进行赔偿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书面告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二、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而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资,少支付加班费等。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比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等规定。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主要是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自己进行一定的资料提交,否则自己的利益维护就会缺失一定的积极性,但是问题的处理需要自己合理的进行规范,否则自己的有关行为就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因此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注意其中的规定,尽量减少自己的利益损失。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有权获得经济补偿。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及时向用人单位书面告知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然而,员工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注意遵守相关规定,以避免违法行为带来的法律处罚,并尽量减少自身利益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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